國家林業局于2003年統一換發了《林業行政執法證》,根據《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林業行政執法證》實行兩年審查註冊的規定,為此國家林業局決定在2005年年底前對《林業行政執法證》進行審查註冊。
一、審查註冊範圍
2003年國家林業局組織統一換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
二、審查註冊單位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省級以下林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持有的《林業行政執法證》的審查註冊工作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持有的《林業行政執法證》的審查註冊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負責。
三、審查註冊處理
(一)對2003年頒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經審查合格後,由審查註冊單位核發國家林業局統一制發的防偽標識,《林業行政執法證》繼續有效;經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原持有人的執法資格,並及時收回證件;未經審查註冊的,《林業行政執法證》自行失效,並由負責審查註冊單位及時收回。
(二)對於已經不在崗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持有的《林業行政執法證》應當予以登出,並由審查註冊單位予以收回。
(三)收回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一律由審查註冊單位統一銷毀。
四、要求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應當認真填寫《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林業行政執法證〉審查註冊申請人員統計表》,並於2005年12月30日前報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統一進行審核。
(二)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地區審查註冊工作結束後,應當認真填寫《省級以下林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情況統計表》,並於2006年2月28日前報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備案。
(三)審查註冊《林業行政執法證》工作是加強林業行政執法管理,規範執法人員行為,提高執法隊伍素質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審查註冊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嚴格把關,確保此次審查註冊工作的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