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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發佈《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4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為規範廣告經營單位的價格(收費)行為,維護廣告行業的價格秩序,提高廣告服務價格的透明度,加強對廣告行業的管理,健全廣告監管制度,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佈了《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所有廣告經營單位向廣告主提供服務,必須公開明示廣告服務價格以及收費等相關內容。

    《規定》要求廣告經營單位必須具體標示:廣告經營單位名稱、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實行優惠條件的,還應當標明收費的優惠條件(時段、版面、頻次等)和標準,或者免費服務的項目和範圍。

    廣告經營單位明碼標價可採取媒體通告、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收費手冊、互聯網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語音播報,以及公眾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事先公示,還應當公佈相應的查詢方式或客戶服務電話。同時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顯著位置按照要求實行明碼標價。

    廣告經營單位同廣告主結算,或對外發佈廣告費用時,應當以人民幣為標價單位。廣告經營單位給廣告主提供合法結算票據,並應當附結算清單,分項如實填寫廣告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 廣播、電視、報刊等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確定或調整廣告發佈價格(收費)標準實施三日前,通過不同方式公佈。

    《規定》強調,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對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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