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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規定煤礦企業明年起存儲安全風險抵押金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從2006年1月1日起,全國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須以其法人名義專戶存儲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用於本企業生産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這是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近日印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提出的。

    《辦法》規定,産能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煤礦企業須存儲150萬元至200萬元;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須存儲250萬元至300萬元;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若煤礦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的,或事故發生後,煤礦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煤礦企業生産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事故,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煤礦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煤礦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按規定標准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風險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實際支出時計入煤礦企業成本,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關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據悉,出臺《辦法》是為了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産意識,落實安全生産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煤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