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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臺辦法規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人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9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近日,公安部正式出臺《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兩個辦法”),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公安機關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規範對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推動公安機關鑒定工作法制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提高鑒定質量的重要舉措。

    “兩個辦法”設置了公安部和省級兩級登記管理部門,規範了登記管理部門的職責任務,明確規定登記管理部門不得收取鑒定資格登記申請單位、登記申請人和鑒定機構、鑒定人的任何登記管理費用;登記管理部門的有關業務經費分別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年度經費預算。

    “兩個辦法”嚴格執行人大《決定》有關規定,明確劃分了各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開展檢驗鑒定項目的範圍;明確規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必須取得鑒定資格方可開展鑒定工作,並制定了資格申報、審定、授予、延續、變更、登出以及管理監督與違規處罰等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從制度上確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管理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從程序上確保依法設立、規範建設和科學管理。 “兩個辦法”要求鑒定機構必須設立規範實驗室,配備相應儀器設備,採用有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實行科學管理,施行考核、監督與處罰措施;要求鑒定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登記條件,遵守執業紀律和登記管理規程,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要求所在公安機關給予鑒定業務經費保障。這些要求對促進公安機關深入實施科技強警戰略,推動公安機關鑒定事業發展,提高鑒定能力和現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據了解,為確保將《決定》和“兩個辦法”有關精神落到實處,公安部明確要求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面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不得利用公安機關的鑒定資源無償為社會鑒定機構提供服務。在此前提下,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檢察、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從事非訴或在訴訟中沒有爭議的鑒定業務。

    公安部將全面部署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兩個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依法開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改善鑒定機構基礎設施,優化檢驗鑒定儀器設備,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實行對鑒定工作的科學管理,規範鑒定工作,提高鑒定水平,確保鑒定質量,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定和司法公正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技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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