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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對農民工工資發放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9日   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網站

    遼寧省瀋陽市日前對農民工工資發放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在發工資這一環節上首先讓農民工享受到市民待遇。在瀋陽打工的農民工工資要按月發、農民工出勤記錄和工資表要備案、超過30日不發工資就屬於無故拖欠。

    農民工工資至少每月發一次

    日前瀋陽市政府下發《瀋陽市關於切實做好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通知重點強調維護農民進城就業的合法權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週期和日期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用人單位至少每月向農民工支付一次工資,且支付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瀋陽市最低工資標準。農民工工資表保存兩年。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農民工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並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表。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發給農民工本人,不得發放給“包工頭”、其他承包人等組織或個人。本人因故無法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並向農民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

    30天不發工資就算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因暫時生産經營困難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應當向農民工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工資的,屬於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者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立即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

    去年11月18日,瀋陽市清欠辦就已經成立。由於清欠辦提前介入,農民工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目前瀋陽市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少於往年,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