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06年全國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的説明
王顯政
(2006年1月23日)
同志們: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實現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安全生産狀況進一步好轉的目標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煤礦安全生産兩個階段性目標,在總結分析2005年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的基礎上,通過深入調研和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經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研究討論,制定2006年全國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方案。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關於2005年全國安全生産控制指標落實情況
2005年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下達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對國家下達的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市、縣及相關部門和企業,並通過《人民日報》定期公佈各地控制指標進展情況。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監管、煤礦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圍繞指標落實做了大量組織協調工作。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全國安全生産呈現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發展態勢。與上年比較,事故起數減少85635起,下降10.7%;死亡人數減少9666人,下降7.1%,控制指標落實情況是好的。
一是全國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低於控制指標。據統計,2005年全國各類事故死亡127089人,比2005年控制指標減少9646人,比控制指標下降7.1%。
二是絕大多數行業和領域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指標以內。全國除煤礦、農業機械、漁業船舶事故死亡人數超控制指標外,其他行業和領域事故死亡人數均控制在指標內。全年的情況是:工礦商貿事故死亡15868人,比控制指標減少395人,下降2.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8738人,比控制指標減少8874人,下降8.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明顯減少,與近幾年加大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超速力度,加強危險路段治理有很大關係);火災事故死亡2496人,比控制指標減少92人,下降3.6%;特種設備事故死亡240人,比控制指標減少70人,下降22.6%;水上交通事故死亡479人,與控制指標持平;鐵路交通事故死亡7380人,比控制指標減少452人,下降5.8%。
三是絕大多數地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指標以內。在全國32個統計單位中(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工礦商貿企業、道路交通、火災事故和鐵路交通四項合計)在控制指標以內的有30個單位,佔93.8%,超控制指標的只有貴州、新疆,佔6.2%。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建立以控制事故死亡人數為重點的全國安全生産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兩年來,得到地方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認可。一是促進了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落實。特別是引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加強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二是通過控制指標的層層分解,最終落實到企業,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三是通過對控制指標的監督考核,形成了有效的制約機制;四是通過對各地控制指標進展情況的定期公佈,使群眾及時了解安全生産工作的情況,便於社會監督。實踐證明,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控制指標體系是行之有效的,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關於2006年全國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方案
(一)制定2006年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的主要原則
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促進安全生産狀況的穩定好轉,對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制定2006年安全生産控制指標體系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據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目標。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十一五”時期要使安全生産狀況進一步好轉的目標,《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提出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安全生産工作分期目標,全國人大常委會安全生産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兩個煤礦安全階段性目標。按照上述要求,《國家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到2010年全國各行業和領域傷亡事故控制目標。因此,2006年全國安全生産控制指標下降幅度以“十一五”規劃為基本依據,同時根據不同行業和領域的實際情況,適當加大控制指標的下降幅度。
二是總量控制,適度下降。目前我國正處於生産安全事故的易發期,各類事故總量仍然很大,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必須控制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近年來全國傷亡事故有所下降的實際情況,只要加大工作力度,是可以實現各類事故逐年下降的。但是,由於目前我國生産力發展水平較低,安全生産基礎薄弱,制約安全生産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要實現傷亡事故大幅度下降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2006年控制指標下降幅度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要符合實際,各地能夠接受。
三是反映行業和領域特點,體現差異。各行業、領域有不同的特點,控制指標幅度的設定既要考慮總體情況,又要充分考慮不同行業、領域現階段安全生産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下降幅度。另外,安全生産與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經濟結構和産業結構密切相關。目前,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基礎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因此,控制指標還要充分考慮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産業結構情況。對經濟總量大、高危行業比重大和傷亡事故下降幅度大的地區,適當減緩下降幅度;對事故下降空間較大的地區適當加大下降幅度。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鞭打快牛”。
四是力求科學、合理、客觀、全面。按照“可感知、可比較、可操作”的基本要求,結合全國安全生産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兩年來的實際情況,參照2006年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指標,通過綜合分析和研究論證,確定了2006年控制指標體系。其中2006年控制指標計算基數,是在2005年實際死亡人數的基礎上下降一定幅度來確定的。
(二)2006年全國控制考核指標體系的構成2006年全國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體系由11項22個子指標構成,比2005年增加了4個控制指標,即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死亡人數、特種設備萬台死亡率、煤礦企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同時取消了全國10萬人死亡率控制指標。
在22個控制指標中,根據不同行業和領域的事故特點和統計現狀,水上交通、農業機械、漁業船舶、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特種設備事故死亡人數、全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煤礦企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及特種設備萬台死亡率8個指標為行業和領域總體控制指標,不按地區分解下達。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設置。
(三)2006年控制考核指標下降幅度
1.絕對指標下降幅度。
——各類事故死亡人數下降3%。國家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提出,2010年全國億元GDP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要控制在0.45(2005年預計為0.73)。因此,2010年全國億元GDP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按0.45計算,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應控制在112890人左右,比2005年減少14190人左右,平均每年應減少2838人,年均下降幅度為2.2%。為加大2006年全國各類事故控制力度,將2006年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定為123276人,比2005年下降3%。
——煤礦企業死亡人數下降3.5%。根據國家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2010年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要控制在2.2,平均每年下降5.6%。按照這個目標,2006年煤礦死亡人數應控制在5862人以內,比2005年下降2.5%。為實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的目標,2006年必須加大煤礦事故控制力度,因此,將2006年煤礦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定為5730人,比2005年下降3.5%。比全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下降3%的幅度提高0.5個百分點。
——工礦商貿企業、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築業、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死亡人數下降3%。2005年工礦商貿企業死亡人數比上年下降3.8%,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築業、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幅度均大於工礦商貿企業下降幅度,因此,2006年上述6項控制指標定為下降3%。
——煙花爆竹下降2.5%。2005年煙花爆竹死亡人數下降幅度較大,降幅明顯高於全國水平。考慮到全國一些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影響,確定2006煙花爆竹死亡人數下降幅度低於全國05個百分點,即下降2.5%。
——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和農業機械死亡人數下降3%。2005年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和農業機械死亡人數下降幅度較大,道路交通、鐵路交通與全國各類事故下降幅度基本持平,農業機械高於全國下降幅度,考慮到車輛、船舶增加等因素,以上4項指標定為與全國同步下降3%。
——火災事故、漁業船舶死亡人數下降2%。考慮到目前火災事故相對多發,以及近三年漁業船舶事故呈上升趨勢的特點,2006年火災事故、漁業船舶死亡人數下降幅度定為低於全國1個百分點,即下降2%。
2.相對指標下降的幅度。根據國家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目標,按照2006年絕對指標下降幅度控制目標計算,2006年5個相對指標下降幅度如下:
(1)全國億元GDP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9.6%。2005年GDP死亡率約為0.73,2006年GDP按7.5%平均增長速度計算約為187853億元,各類事故死亡人數以2006年控制指標123276人為基數,經計算,2006年全國億元GDP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為0.66,比2005年下降9.6%。
(2)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下降5.6%。2005年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為3.88,2006年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第二、第三産業從業人員之和)按每年增加1000萬人的增長速度計算約為41931萬人,工礦商貿企業死亡人數以2006年控制指標15392人為基數,經計算,2006年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為3.67,比2005年下降5.6%。
(3)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7.2%。2005年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約為2.828。2006年原煤産量按增長4%計算為21.84億噸,煤礦死亡人數以2006年控制指標5730人為基數,經計算,2006年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2.624,比2005年下降7.2%。
(4)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下降15.8%。2005年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為7.6。2005年機動車保有量比2004年增長20.5%,考慮到機動車增長速度較快,2006年機動車保有量增長率按15.0%計算,2006年機動車保有量約為14940.6萬輛。道路交通死亡人數以2006年控制指標95776人為基數,經計算,2006年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為6.4,比2005年下降15.8%。
(5)特種設備萬台死亡率下降2%。2005年特種設備萬台死亡率為0.98,2006年特種設備約24.3萬台,特種設備事故死亡人數以2006年控制指標233人為基數,經計算,2006年特種設備萬台死亡率為0.96,比2005年下降2%。
3.特大事故起數下降幅度。2006年全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繼續按照2005年控制幅度確定,即全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減少7起(2005年為134起),下降5%。為遏制煤礦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確定2006年煤礦企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比2005年減少4起(2005為58起),下降7%。
2006年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下達之後,希望各地區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儘快將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和企業,落實各級責任制,作為評價政績、業績的重要標準,嚴格考核獎懲,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安全生産狀況的穩定好轉。同時,要加強對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搞好統計分析,確保數字的真實可靠,並通過媒體定期公佈指標落實情況,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附:2006年控制考核指標分解計算方法
2006年控制考核指標分解計算方法
一、絕對指標的分解計算
2006年各地區事故死亡人數按各地區死亡人數統計數(三年平均數)佔全國死亡人數統計數(三年平均數)的比例分解。
(一)關於計算基數。
以2005年全國各行業和領域死亡人數統計數為控制考核指標計算基數,即:工礦商貿企業以及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築業、危險化學品死亡人數以2005年統計數下降3%為計算基數;煤礦企業死亡人數以2005年統計數下降3.5%為計算基數;煙花爆竹死亡人數以2005年統計數下降2.5%為計算基數;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死亡人數以2005年統計數下降3%為計算基數;火災事故死亡人數以2005年統計數下降2%為計算基數。
(二)關於計算方法。
各地區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築業、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火災事故和鐵路交通控制指標,分別以各地區2003—2005年3年死亡人數統計平均數佔全國2003—2005年3年各項死亡人數統計平均數的百分比乘以相應的計算基數確定。各地區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工礦商貿企業、道路交通、火災事故和鐵路交通四項合計)控制指標為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四項控制指標之和。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
(T1x+T2x+T3x)/3
Yx= ——————————×Gx
(Q1x+Q2x+Q3x)/3
式中:
Y—2006年地區某項控制指標數
X—分解指標項(工礦、道路交通、火災、鐵路交通)
T—地區死亡人數統計數
Q—全國死亡人數統計數
G—全國計算基數(工礦、道路交通、火災、鐵路交通)
(三)關於調整因素。
——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超過10的,調整到10以下。
——億元國內生産總值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較高的作適當調整。
——經計算各項控制考核指標高於2005年統計數的,作適當調整。
——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按5年平均數計算。
二、各地區相對指標的確定原則
(一)億元國內生産總值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
國內生産總值以各地區年度工作部署確定的目標計算,死亡人數以2006年各地區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考核指標計算。
(二)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
從業人員以各地區2005年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統計數(第二、三産業從業人員之和)計算,死亡人數以2006年各地區工礦商貿企業死亡人數控制考核指標計算。
(三)煤礦百萬噸死亡率。
近幾年,煤炭産量的增幅大體相當於國內生産總值增幅的二分之一,按照這個彈性系數,煤炭産量以各地區國內生産總值增幅的二分之一作為原煤産量增幅計算,死亡人數以2006年各地區煤礦企業死亡人數控制考核指標計算。
(四)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
機動車保有量以各地區2005年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幅計算,死亡人數以2006年各地區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控制考核指標計算。
考慮到國內生産總值、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和機動車保有量統計數據滯後,因此,各地區億元國內生産總值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3項相對控制考核指標待相關統計數據公佈後再計算確定,並補充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