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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多項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7日   來源:天津日報

    ○持證個體經營最長可減免三年稅費最多累計發放5萬元小額擔保貸款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持證人員佔職工總數三成以上最多發放百萬元貸款

    ○困難企業“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參加社保可享受三項補貼

    ○部分企業招用持證失業人員最長可減免三年稅費並享受三項社保補貼

    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該市6日出臺的《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中提出,天津市將繼續把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不斷完善和全面落實各項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

    調整完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加強管理。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包括: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破産關閉企業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杜絕弄虛作假和欺騙冒領等問題。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天津市範圍內適用。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並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人員,在每戶每年8000元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新辦貿易市場和生鮮食品超市的經營攤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由該市再就業資金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3年內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轉軍人,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累計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從事個體經營在信用社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信用擔保條件的免除反擔保。進一步完善信用社小額貸款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崗位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根據銀行貸款有關規定,由銀行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研究制定對上述貸款的擔保補償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加大貸款投放力度。

    對正在享受失業保險申請自謀職業的人員,可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按照不超過12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本人;對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自謀職業的人員,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不超過6個月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根據領取營業執照期限,給予上述人員不超過3000元的扶持資金。鼓勵靈活就業。

    對困難企業的“4050”下崗人員靈活就業後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對參加過失業保險,家庭人均收入較低且實現靈活就業的“4050”失業人員,給予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用社會保險的連續性保持靈活就業的穩定性。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新增崗位當年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以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動20%)的標準,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執行尚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對進入社區的商業企業和新開辦的生鮮食品超市,可認定為商貿企業,享受減免稅政策。對進入社區的商業企業3年內免予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分別給予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執行尚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非服務型企業當年招用男45周歲、女35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給予用人單位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完善就業援助制度。

    就業困難對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就業確有困難失業2年以上長期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中可以就業的人員。對安置就業困難對象的單位,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給予相應的就業援助補貼。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同時,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下崗人員簽訂勞動協議)的,給予崗位補貼,具體標準按原政策執行。促進就業載體規範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

    實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勞務派遣行為。鼓勵勞務派遣組織做大做強,對於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及新生勞動力,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規範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對從業人員數量較多且崗位穩定的勞務派遣組織給予一定獎勵。規範和鼓勵公益性再就業公司發展。對經營時間2年以上,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200人以上,且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關係的公益性再就業公司,按招用人數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公益性再就業公司要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資金管理,擴大就業規模,穩定就業崗位,逐步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以前認定的公益性公司,繼續執行原政策。

    對原有及新建再就業基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對象及該市被徵地農民的,按招用人數給予不超過一年的崗位補貼。對於吸納大齡下崗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再就業基地,參照非服務型企業吸納大齡人員的政策,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鼓勵發展社區就業組織,對以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現役軍人配偶為主而建立的手工編織等社區組織,按規定享受免費培訓、社保補貼、稅費減免等政策。(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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