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發佈新規定,提高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其中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從過去的7萬元提高到了40萬元人民幣,同時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賠償責任限額。這一新規定將於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承運人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不斷有人質疑7萬元的賠償標準,為此民航總局從1997年開始調研起草新規定。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袁耀輝司長表示,確定限額為40萬元,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4年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421.6元人民幣,2005年預計為10450元人民幣。新《規定》以此為依據,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將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40萬元人民幣。他同時表示,限額40萬元,比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運損害賠償限額高出較多,也高出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賠償限額。
對於人們關注的延誤損失,新規定沒有就賠償限額問題給出説法。袁耀輝表示,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仍應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處理。
此次賠償限額調整後,國內航班的賠償限額仍大大低於國際航班的賠償限額,民航總局解釋説,這主要考慮我國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還因為乘坐國際航班旅客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於國內航班旅客,旅客乘坐國際航班的購票付出高於乘坐國內航班的付出。
據悉,隨著物價上漲、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40萬元的責任限額今後也會適時調整。(記者 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