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樹立國家級森林公園形象,促進國家級森林公園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國家林業局于2006年2月28日發出通知,決定自即日起啟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同時印發了《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使用暫行辦法》。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是指“中國國家森林公園”(NATIONAL FOREST PARK OF CHINA)名稱、圖形及其組合。
第三條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為國家林業局專有的官方標誌。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的名稱、文字、圖形和色彩。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的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承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正式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均可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製作和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不需授權,但不得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製作和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使用該專用標誌,必須經國家林業局授權。
第五條 申請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經國家林業局審核通過,向提出申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頒發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授權使用書。
第六條 經授權的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在以下場合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
(一)森林公園主要及次要入口附近的顯著位置;
(二)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辦公場所顯著位置;
(三)森林公園景區景點的指示標牌;
(四)森林公園內用於遊覽的服務、接待、娛樂設施及交通工具;
(五)通向森林公園的公路的指示路牌;
(六)森林公園印發的旅遊宣傳品;
(七)森林公園工作人員的制服、名片及辦公用品;
(八)森林公園自主開發的旅遊紀念品、工藝品及産品外包裝;
(九)由森林公園主辦的節慶、會議、宣傳活動。
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不得在上述場合以外的地方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統一專用標誌。
第七條 屬第六條第一、二項情況下使用的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統一由國家林業局製作。
第八條 已授權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被撤銷或降級的,其享有該標誌的使用權也將被取消。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使用的監管,凡發現違反本辦法使用的,一律責令其糾正。
對已授權森林公園違反本辦法使用拒不糾正的,由國家林業局取消使用授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使用的,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
未經授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使用且拒不糾正,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第十條 取消對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的使用授權,由國家林業局出具取消授權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