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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佈加強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4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部直屬各打撈局: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提高國內航運業發展水平,保障運輸安全,我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了《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令”)。針對1號令實施以來的新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航運企業經營資質動態管理制度

    1號令規定的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不僅是取得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準入條件,而且也是經營人在日常運輸生産經營活動中必須具備的條件。為加強企業經營資質管理,部決定從以下兩方面建立企業經營資質動態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動態報備制度。

    根據1號令的要求,從事國內船舶運輸企業的有關從業人員,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應符合一定的條件,這對於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保障運輸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對企業主要管理人員的管理,我部將結合2006年年度核查,建立水運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從本文發佈之日起,當1號令規定的企業海務、機務主管人員及液貨危險品運輸和客運企業的最高管理層持證人員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在1個月內填寫《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備案表》(見附件),並持相應資料(變更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適任證書、任職文件及勞動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查驗相應資料原件後,將備案表和相關資料的複印件(加蓋與原件一致章)逐級轉報原審批部門。運輸管理部門發現上述人員實際情況與水運管理信息系統內檔案不一致,而企業又未按期履行備案手續的,則視為該企業達不到1號令要求的資質條件,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建立經營資質動態檢查制度。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經營人市場準入後的監管力度,建立經營資質動態檢查制度。除每年上半年統一進行年度核查外,對跨省運輸的企業還應在每年下半年組織一次上門現場抽查。抽查的重點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和相關管理人員配備等情況。對從事液貨危險品運輸和旅客運輸的企業原則上應全部抽查,但對連續3年年度核查記錄良好的企業可酌情免於抽查。對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抽查率不得低於30%。對管理制度不落實、專職管理人員不到位的,要求其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報相應的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抽查的具體時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並於年底前將抽查結果書面報部(長江、珠江水系跨省運輸的情況同時抄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二、嚴禁船舶運輸經營人接受船舶挂靠

    船舶挂靠嚴重擾亂運輸市場秩序,影響運輸安全。我部曾于2001年對此進行過專項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近期船舶挂靠經營現象又有反彈現象。為此,部重申嚴禁船舶運輸經營人出讓其經營資格,接受船舶挂靠。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所有人應按照我部《關於整頓和規範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01〕360號)確定的企業化經營方式,將其船舶的經營管理及安全責任納入相應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挂而不管”的船舶管理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法規的宣傳,向船舶運輸經營人講明接受船舶挂靠的危害和相關法律責任,增強船舶運輸經營人杜絕挂靠的自覺性。

    三、加強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近來,我部多次發現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的企業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材料,其中多數是企業提供虛假的管理人員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已對這些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為切實加強企業經營資質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加強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按照1號令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並確保報部材料的真實性。今後對轉報虛假材料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我部將給予通報批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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