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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新修訂《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8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附件: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瘧疾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蟲媒傳染病,我國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存在瘧疾傳播。目前,雲南、海南兩省的瘧疾流行仍較為嚴重,中部地區的蘇魯豫皖鄂5省瘧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區出現疫情回升或局部暴發流行,許多省受到輸入性惡性瘧的威脅。由於瘧疾具有傳播快、流行易反復等特點,在全國多數地區瘧疾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出現暴發疫情或疫情復燃的潛在威脅依然存在。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瘧疾的突發疫情,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特製訂本預案。

1.總則

1.1目的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瘧疾突發疫情,指導和規範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則瘧疾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科學應對、依法管理的原則。

1.3編制依據本預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為依據編制。1.4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全國瘧疾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突發疫情的判定與分級

2.1突發疫情判定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視為瘧疾突發疫情,應啟動應急處理工作:

2.1.1近3年無瘧疾病例發生的鄉(鎮),1個月內同一行政村發現5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瘧疾病例,或發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病例;

2.1.2近3年有瘧疾病例發生的鄉(鎮),1個月內同一行政村發現10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瘧疾病例,或發現2例及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

2.2凡符合以下條件者,即可終止應急處理工作:

2.2.1疫點及其周圍相鄰居民點的瘧疾確診及疑似病例得到規範治療,採取了必要的媒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疫情監測和報告網絡,能及時發現和報告疫情;

2.2.2自啟動應急處理工作之日起,連續30天的瘧疾發病人數比此前同期減少50%以上,且周圍無新出現突發疫情的行政村;

2.2.3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病原學監測結果,證實疫情趨於穩定,經上一級專家的考查和認可後,可終止應急處理工作,轉入常規防治和監測。

2.3突發疫情分級

Ⅰ級:在2個及以上相鄰省份的毗鄰地區出現10起及以上突發疫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市(地、州),且有大範圍蔓延趨勢。

Ⅱ級:在1個省內的2個及以上毗鄰市(地、州)出現5起及以上突發疫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市、區),且有擴大蔓延趨勢。

Ⅲ級:在2個及以上毗鄰的縣(市、區)出現突發疫情,且有蔓延趨勢。

Ⅳ級:在1個縣(市、區)範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3.應急響應

3.1突發疫情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瘧疾突發疫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緩報。

3.2突發疫情分級響應程序Ⅰ級: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Ⅱ級: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Ⅲ級:由設區的市(地、州)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報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跨市(地、州)的兩個縣(市、區)參照Ⅱ級突發疫情執行。Ⅳ級: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3應急組織瘧疾突發疫情發生後,根據分級響應程序,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各相關部門組成的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指揮和協調;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技術指導小組,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救治、疫情控制和調查評估等相關工作。

4.緊急處置

4.1現場處置

4.1.1治療病人:對所有發現的疑似、臨床診斷和確診瘧疾病例,應及時進行規範的抗瘧治療。

4.1.1.1間日瘧病人:可採用氯喹加伯氨喹8天療法進行治療。A.間日瘧和惡性瘧混合流行區:以氯喹成人總劑量(基質)1.5g分3天口服,同時加服伯氨喹成人總劑量(基質)180mg,分8天口服。B.單一間日瘧流行區:以氯喹成人總劑量(基質)1.2g分3天口服,同時加服伯氨喹成人總劑量(基質)180mg,分8天口服。

4.1.1.2惡性瘧病人治療,可選用口服青蒿琥酯、蒿甲醚、雙氫青蒿素或雙氫青蒿素加磷酸哌喹等青蒿素類藥物及其復方製劑進行治療,但第1、2天均各加服伯氨喹22.5mg頓服。

4.1.1.3重症瘧疾的治療,可選用蒿甲醚、咯萘啶、青蒿琥酯鈉等注射液進行肌內或靜脈注射,在患者症狀減輕後,加服伯氨喹45mg,分2天口服。

4.1.2人群預防服藥在出現間日瘧突發疫情的地區,對發病率在10%以上的鄉、村,可根據情況對病人家屬及其周圍人群採用成人頓服哌喹600mg或氯喹(基質)0.3g進行預防性服藥,必要時可以鄉、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全民預防服藥。在出現惡性瘧突發疫情的地區,可根據情況對高危人群(進入突發疫情的地區的旅遊、外來務工人員等)採用成人頓服哌喹600mg進行預防性服藥。

4.1.3媒介控制在媒介按蚊密度有異常升高時應實施媒介控制措施。可根據不同情況,以鄉、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採用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對人、畜房進行噴灑或浸泡/噴灑蚊帳滅蚊,浸泡/噴灑蚊帳劑量為20-30mg/m 2。

4.1.4個人防護教育群眾正確使用蚊帳,儘量避免野外露宿,減少人蚊接觸;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進入現場開展防治工作時應注意做好個人防護,必要時服用預防藥物。

4.2流行病學調查突發疫情的調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實施。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突發疫情報告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

4.2.1確定調查點以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按報告發病率的高低和與疫點的距離,確定若干個調查點。

4.2.2個案調查由專業人員對每個瘧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確診病例)進行個案調查,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逐級上報。

4.2.3疫情核查核查鄉村各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表、發熱病人血檢登記表、抗瘧藥處方和發熱病人血片標本,並通過疫區居民現場走訪調查、瘧疾病人個案調查、居民或小學生帶蟲調查等方法確定突發疫情的範圍、強度和瘧原蟲種類。

4.2.4蚊媒調查進行媒介按蚊調查,確定主要傳播媒介(情況緊急時媒介調查可推遲進行)。

4.2.5發熱病人血檢縣(市、區)、鄉(鎮)衛生醫療機構應對所有發熱病人進行登記和血檢瘧原蟲,並對蟲種進行鑒定。

5.保障措施

5.1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安排落實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物資,成立應急處理隊伍,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人力資源庫,並按突發疫情的級別制定人力資源調配計劃,組織疾病預防和醫療機構專家,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處理和病人救治工作。

5.2通訊與信息保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瘧疾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做好對監測數據的核對、分析和報告工作。設立瘧疾突發疫情報告、舉報電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諮詢電話並向社會公開。

5.3物資保障國家和各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有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的物資儲備。應急儲備物資應妥善保管,指定專人負責,並及時補充更新。應急儲備物資應包括:抗瘧疾治療藥品:氯喹、伯氨喹、哌喹、咯萘啶、青蒿素類製劑等;滅蚊藥品: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如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及氟氯氰菊酯等;設備及器材:顯微鏡、解剖鏡、快速診斷試劑盒,以及其他與應急處理和救治有關的器材等;出現瘧疾突發疫情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徵用社會物資統籌使用。

5.4技術保障

5.4.1宣傳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開展瘧疾預防和控制知識的宣傳教育。

5.4.2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對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管理的培訓,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相關的技術培訓。

5.4.3演習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瘧疾防治工作實際,制定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演習計劃,並組織實施。

    本預案由衛生部制定並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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