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閉會的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與修改前的草案不同的是,條例中明確規定領導成員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在草案修改中,有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進一步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這是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一條關鍵措施,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在通過的《條例》中明確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部分生産經營企業為了追求利潤,不顧職工生命安全,強迫從業人員從事超強度勞動或者冒險作業,《條例》中對此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嚴禁強迫從業人員超強度勞動或者冒險作業。”
個別管理人員不顧安全“瞎指揮”,不少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由於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不強等原因,不敢提出反對意見。對此,《條例》對從業人員維護安全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強令超強度勞動、冒險作業和違章指揮,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危害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同時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強令超強度勞動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記者 姜玉泰)(新華網山東頻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