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近日國家民委、財政部共同制發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對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用途作了詳細規定。
辦法要求,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管理堅持“四到省”原則,即任務到省、責任到省、資金到省、權力到省,具體實行項目管理。中央財政每年補助地方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由國家民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年度工作重點,考慮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縣數、“興邊富民行動”重點縣數、人口較少民族個數和聚居村數、少數民族人口數和上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確定每年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方案。
據了解,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主要是投向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少數民族地區,以改善少數民族的生産生活條件為重點,以扶貧開發為目標,以項目落實到鄉村為基點,用於推進邊境地區開展的“興邊富民行動”,用於扶持22個人口較少民族的發展。除京津滬3個直轄市外,資金將覆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