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記者張建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基層一線隊伍——監管辦事處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調整和整合,以最大限度發揮監管辦事處的效能,保障和促進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持續穩定發展。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4日介紹,銀監會已要求各銀監局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的調研工作,並在此基礎上,認真制定轄內監管辦事處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力資源整合方案,於今年9月30日前上報銀監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監管辦事處是銀監會最基層的一線監管隊伍。近兩年來,監管辦事處在加強縣域銀行業監管,防範和化解地方銀行業風險,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監管辦事處在實際運行中一直存在著人力資源相對分散,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等問題。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堅持銀監系統現有三級機構組織體系不變的前提下,各銀監局要根據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需要,按照“適度集中、分類定位、做實功能、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的總體思路,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調配、上下聯動、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適當調整監管辦事處的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
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辦事處機構整合的幾種模式: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種類全、數量多、資産規模特別大的縣(市),應進一步做實監管辦事處的功能,領導可適當高配,並適當增加人員;銀監局或分局可在所轄範圍內將數個相鄰監管辦事處合併,選擇相應的經濟區域中心所在地設置合併後的監管辦事處,由其負責原有監管辦事處的監管職責;所在地監管業務量少,銀行業風險不突出,交通便利,距離銀監局或分局機關較近的縣(市),可將監管辦事處的監管職責上收銀監局或分局,人員全部或部分集中到銀監局或分局機關工作;所在地距離銀監局或分局機關較遠、交通不便的縣(市),現有監管辦事處的人事、財務、黨建等行政管理職責仍由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但其日常業務可接受相鄰或距離較近的銀監局或分局的指導。
這位負責人表示,集中到銀監局或分局機關工作的監管辦事處人員,應重點充實到監管處(科),加強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力量;合併監管辦事處的人員應全部集中到合併後的監管辦事處,然後合理進行人員配備;所在地經濟總量、監管業務量大的監管辦事處,可在銀監會核定人員計劃內,通過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招考或選調業務骨幹、錄用大學畢業生等渠道適當補充急需人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