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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等印發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8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等印發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規範

    衛生部會同教育部近日制定印發了《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要求各類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建立由學生到教師、到學校疫情報告人、到學校(托幼機構)領導的傳染病疫情發現、信息登記與報告制度。

    《規範》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學校和托幼機構的相關職責,並強調學校校長或者托幼機構主要領導是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的老師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給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應及時進行排查,並將排查情況記錄在學生因病缺勤、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結果登記日誌上。

    《規範》要求,當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飲水史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當學校和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立即報出相關信息;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症狀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關於印發《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衛辦疾控發〔200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以及衛生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5〕8號)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工作,衛生部會同教育部制定了《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為了使全國各類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統一、有序,特製定本工作規範。

    一、相關部門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

    1、負責對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的督促與檢查;

    2、負責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學校和托幼機構有關人員傳染病防控及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

    3、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工作相關要求或規範;

    4、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的溝通,及時了解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二)衛生行政部門

    1、根據本工作規範,負責制定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工作相關要求或規範;

    2、配合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對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工作的督促與檢查;

    3、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及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

    4、負責及時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負責為學校和托幼機構開展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疫情監測與報告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並定期到學校進行經常性的技術指導;

    2、負責對學校或托幼機構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並提出防控措施與建議;

    3、協助學校和托幼機構對其全體師生進行傳染病防控、疫情監測與報告相關知識的宣傳與培訓;

    4、負責及時將涉及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告知學校和托幼機構,並指導學校和托幼機構具體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

    (四)學校和托幼機構

    1、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收集、匯總與報告管理工作制度;

    2、負責指定專人或兼職教師負責本單位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匯總與報告工作;

    3、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本單位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督促、檢查;

    4、負責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全體人員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5、學校校長或者托幼機構主要領導是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二、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人(以下簡稱學校疫情報告人)

    (一)學校疫情報告人的設置要求

    1、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2、了解傳染病防控相關知識,專(兼)職衛生保健人員優先考慮;3、必須為學校或者托幼機構的在編人員。

    (二)學校疫情報告人職責

    1、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單位傳染病疫情和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2、協助本單位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發現及報告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對全校(托幼機構)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

    4、負責指導全校(托幼機構)學生的晨檢工作。

    三、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與報告各類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建立由學生到教師、到學校疫情報告人、到學校(托幼機構)領導的傳染病疫情發現、信息登記與報告制度。

    (一)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的老師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給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應及時進行排查,並將排查情況記錄在學生因病缺勤、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結果登記日誌(見附表)上。

    1、晨檢晨檢應在學校疫情報告人的指導下進行,由班主任或班級衛生員對早晨到校的每個學生進行觀察、詢問,了解學生出勤、健康狀況。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要進行進一步排查,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應當密切關注本班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於因病缺勤的學生,應當了解學生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懷疑,要及時報告給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接到報告後應及時追查學生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

    (二)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

    1、報告內容及時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飲水史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2)當學校和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立即報出相關信息。

    (3)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症狀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4)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2、報告方式當出現符合本工作規範規定的報告情況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等)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村學校向鄉鎮衛生院防保組)報告,同時,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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