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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公告公佈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調查結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0日   來源:交通部

交通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6年第9號

關於公佈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THC)調查結論的公告

    應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于2002年12月組成調查組,依法對國際班輪公司在中國港口收取碼頭作業費(THC)展開調查。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提出,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TSA)、西行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WTSA)、亞洲區內討論協議組織(IADA)、遠東班輪公會(FEFC)等班輪公會和班輪公司之間通過運價協議在中國港口在同一時間、以同一標準收取碼頭作業費,其行為違反了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認為,碼頭作業費是運費的組成部分,誰付運費誰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未與中國貨主進行有意義的協商;中國貨主不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司扣發提單和貨物的行為,是濫用優勢地位的強制交易行為。

    班輪公會組織和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認為,收取碼頭作業費,是為了提高運價報價的透明度,便於貨主區分碼頭作業費和遠洋海運費。徵收碼頭作業費是國際海運市場正常商業行為,也是被廣泛認同的國際通常做法,沒有違反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調查機關對船貨雙方提供的事實進行了核實和認定,充分聽取了船貨雙方的觀點和意見,經過核查事實、收集證據、公開聽證、諮詢專家意見,依據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公約,現形成如下調查結論:

    一、碼頭作業費在性質上屬於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班輪公司在裝貨港向發貨人收取碼頭作業費、在卸貨港向收貨人收取碼頭作業費的做法在主要貿易國家(地區)是存在的。同時,調查機關注意到,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托運人組織對班輪公司收取碼頭作業費表示反對。

    二、對班輪公會和運價穩定協議組織決定於2002年1月起在涉及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航線上同時按照相同標準收取碼頭作業費的行為。調查機關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我國加入的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班輪公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享有集體訂立運價協議的權利,但不得對公平競爭和國際海運市場秩序造成損害,並應當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備案。

    三、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通過集體協議,以聯合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宣佈同時按相同的標準在我國收取碼頭作業費。由於這些通知或公告未聲明收取碼頭作業費的決定對各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各成員公司有採取獨立行動的權利,客觀上限制了托運人自由選擇承運人的權利,不利於班輪公司之間開展正常的價格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

    (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對上述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及其成員公司給予告誡,禁止類似行為再次發生;責令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修改通知或公告。

    (二)對於訂立集體運價協議但沒有依法履行備案手續的班輪公會成員和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是實現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運輸方式。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依法維護國際航運市場秩序,保護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集裝箱運輸健康發展。

    (一)調查機關敦促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今後凡訂立的涉及中國港口的運價協議和各類附加費協議生效前,應當與中國境內的托運人或托運人組織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對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充分有效的協商。

    (二)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從事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活動,應當事前在中國境內指定聯絡機構或代表,公佈聯絡機構名稱或代表的姓名、地址,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備案。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曾于2002年12月30日發佈調查公告,要求在中國港口收取碼頭作業費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報送有關材料。對於沒有按照公告要求報送材料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對於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提出的中國貨主不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司扣發提單和貨物的問題,調查機關認為,如存在上述事實,屬於運輸合同的成立或者履行問題,應當由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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