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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等發佈公告禁止從德國等輸入禽類及其産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1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639號

    2006年4月3日,布基納法索動物資源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3月1日,布基納法索境內發生家禽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006年4月6日,德國食品、農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4月5日,德國境內一火雞養殖場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布基納法索、德國輸入禽類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布基納法索、德國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已經簽發的從布基納法索、德國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3月1日(含3月1日)後啟運的來自布基納法索的禽類及其産品,4月5日(含4月5日)後啟運的來自德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3月1日前啟運的來自布基納法索的禽類及其産品,4月5日前啟運的來自德國的禽類及其産品,進行禽流感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布基納法索、德國的禽類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布基納法索、德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布基納法索、德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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