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工作動態>> 地方政務
 
浙江要求加強省屬高校的債務管理以控制財務風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加快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2000年以來,各高等學校利用銀行貸款、財政補助、土地置換、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辦學投資等辦法,多渠道籌措資金建設新校區,加快了辦學條件的改善,實現了高等教育的跨越式發展,但也出現了高校負債規模偏大,對財務風險認識不夠,還債責任意識不強等問題。為此,浙江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製發了《關於加強省屬高校債務管理的通知》,加強對省屬高校的債務管理,明確還債責任,控制財務風險,確保高等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一、嚴格控制高校投資規模。要求各高校按照發展需要,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分清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建設項目及進度。對已達規模的學校不再同意新徵土地和新上建設項目,對確需新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建設規模、籌資渠道和償債來源等作評審論證後批准實施。對已經批准立項建設的項目要重新審定;已開工建設的要全程監控,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建築面積和標準;未開工建設、與形成辦學規模關聯度不大的諸如體育館、游泳館、會議中心等,要暫停或緩建,待財務狀況好轉後再行實施。

    二、建立高校貸款審批制度。各省屬高校新增貸款均需報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和省有關規定,對各高校逐校進行債務風險評估。對超過風險警戒線的高校一律停止新增債務,按“還貸優先”原則,先還貸後建設。

    三、多渠道籌措還債資金。對高校的土地需要量按《浙江省學校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規定和辦學規模進行核定,目前擁有土地超過需要量的,應將老校區進行置換。老校區置換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建設貸款。每年按計劃在校生數(如實際在校生數超過計劃數按實際數)學費和住宿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資金用於還本付息,並從財政專戶中直接劃撥。四、明確高校債務償還主體。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舉債高校作為負債主體,必須承擔還債責任,並按合同規定按期還本付息。此外,教育、財政、發改委三部門將開發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貸款項目庫,對各校的建設貸款逐項登記,利用計算機實行動態管理。

 
 
 相關鏈結
· 山東省給高校基建貸款劃定警戒線以防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