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市2008環境建設指揮部獲悉,從4月24日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將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已經提供服務的在接到規劃、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通知後,應在強制拆除實施前停止相關服務。這些從源頭上封堵違法建設的措施是日前發佈的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的。
為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隱患,努力建設宜居北京,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廣大市民工作、生活的環境質量,北京市政府決定自2006年4月起在全市開展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意見指出,違法建設應在有關部門通告的限期內自行拆除,其中影響城市景觀、城市環境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區縣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區縣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這個新出臺的意見還提出,對參與新建違法建設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給予處罰,並分別納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北京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自違法行為被查處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在北京市承攬業務。凡使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不予辦理工商、消防、文化、衛生等行政許可;已批准許可的,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