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4號
《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監督,規範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企業資産運營質量,促進提高資本回報水平,正確引導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績效評價,是指以投入産出分析為基本方法,通過建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對照相應行業評價標準,對企業特定經營期間的盈利能力、資産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以及管理狀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判。
第三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及財務監督工作需要,分為任期績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評價。
(一)任期績效評價是指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營成果及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評判。
(二)年度績效評價是指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成果進行綜合評判。
第四條 為確保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有效發揮對企業的全面評判、管理診斷和行為引導作用,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應當以經社會仲介機構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
按規定不進行社會仲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其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以經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
第五條 開展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系,對影響企業績效水平的各種因素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
(二)客觀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充分體現市場競爭環境特徵,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或者國際行業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判企業經營成果及管理狀況。
(三)效益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以考察投資回報水平為重點,運用投入産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産運營效率和資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發展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在綜合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科學預測企業的未來發展能力。
第六條 國資委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並對企業內部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評價指標
第七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由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兩部分組成。
第八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是指對企業一定期間的盈利能力、資産質量、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四個方面進行定量對比分析和評判。
(一)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與評判主要通過資本及資産報酬水平、成本費用控制水平和經營現金流量狀況等方面的財務指標,綜合反映企業的投入産出水平以及盈利質量和現金保障狀況。
(二)企業資産質量分析與評判主要通過資産週轉速度、資産運行狀態、資産結構以及資産有效性等方面的財務指標,綜合反映企業所佔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産管理水平與資産的安全性。
(三)企業債務風險分析與評判主要通過債務負擔水平、資産負債結構、或有負債情況、現金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綜合反映企業的債務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四)企業經營增長分析與評判主要通過銷售增長、資本積累、效益變化以及技術投入等方面的財務指標,綜合反映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及發展後勁。
第九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依據各項指標的功能作用劃分為基本指標和修正指標。
(一)基本指標反映企業一定期間財務績效的主要方面,並得出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的基本結果。
(二)修正指標是根據財務指標的差異性和互補性,對基本指標的評價結果作進一步的補充和矯正。
第十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是指在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的基礎上,通過採取專家評議的方式,對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定性分析與綜合評判。
第十一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包括企業發展戰略的確立與執行、經營決策、發展創新、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行業影響、社會貢獻等方面。
第十二條 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構成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各指標的權重,依據評價指標的重要性和各指標的引導功能,通過參照諮詢專家意見和組織必要測試進行確定。
第三章 評價標準與評價方法
第十三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標準分為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包括國內行業標準和國際行業標準。
(一)國內行業標準根據國內企業年度財務和經營管理統計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分年度、分行業、分規模統一測算併發布。
(二)國際行業標準根據居於行業國際領先地位的大型企業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值,或者根據同類型企業組相關財務指標的先進值,在剔除會計核算差異後統一測算併發布。
第十五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的行業分類,按照國家統一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劃分。
第十六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按照不同行業、不同規模及指標類別,分別測算出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五個檔次。
第十七條 大型企業集團在採取國內標準進行評價的同時,應當積極採用國際標準進行評價,開展國際先進水平的對標活動。
第十八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根據評價內容,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水平和出資人監管要求,統一制定和發佈,並劃分為優、良、中、低、差五個檔次。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不進行行業劃分,僅提供給評議專家參考。
第十九條 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有關財務指標實際值應當以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並按照規定對會計政策差異、企業並購重組等客觀因素進行合理剔除,以保證評價結果的可比性。
第二十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計分以企業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企業所處行業、規模標準,運用規定的計分模型進行定量測算。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計分由專家組根據評價期間企業管理績效相關因素的實際情況,參考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確定分值。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計分應當依據經濟責任財務審計結果,運用各年度評價標準對任期各年度的財務績效進行分別評價,並運用算術平均法計算出企業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分數。
第四章 評價工作組織
第二十二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統一方法、統一標準、分類實施”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任期績效評價工作,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國資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二)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是國資委開展企業年度財務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依據國資委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程序和財務監督工作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在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制度與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與評價方法;
(三)制定和公佈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標準;
(四)組織實施企業任期和年度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通報評價結果;
(五)對企業內部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任期績效評價工作可以根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仲介機構協助配合開展。受託配合的社會仲介機構在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託開展任期各年度財務基礎審計工作;
(二)協助審核調整任期各年度評價基礎數據;
(三)協助測算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果;
(四)協助收集整理管理績效定性評價資料;
(五)協助實施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工作應當在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工作的基礎上,聘請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社會仲介等方面的資深專家組織實施。管理績效評價專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果發表專家意見;
(二)對企業管理績效實際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
(三)對企業管理績效狀況進行評議,併發表諮詢意見;
(四)確定企業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分值。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提供有關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計報告;
(二)提供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組織開展子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評價結果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評價結果是指根據綜合績效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評價結論。
第二十八條 綜合績效評價分數用百分製表示,並分為優、良、中、低、差五個等級。
第二十九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進行年度之間績效變化的比較分析,客觀評價企業經營成果與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任期績效評價運用任期最後年度評價結果與上一任期最後年度評價結果進行對比。
(二)年度績效評價運用當年評價結果與上年評價結果進行對比。
第三十條 任期績效評價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評估企業負責人任期履行職責情況和認定任期經濟責任的重要依據,併為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參考。
第三十一條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是開展財務監督工作的重要依據,併為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參考。
第三十二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企業績效狀況的文件,由報告正文和附件構成。
(一)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正文應當説明評價依據、評價過程、評價結果,以及需要説明的重大事項。
(二)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附件包括經營績效分析報告、評價計分表、問卷調查結果分析、專家諮詢意見等,其中:經營績效分析報告應當對企業經營績效狀況、影響因素、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分析和診斷,並提出相關管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對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揭示和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企業,並要求企業予以關注。
(一)對於任期績效評價反映的問題,應當在下達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處理意見書中明確指出,並要求企業予以關注和整改。
(二)對於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反映的問題,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批復中明確指出,並要求企業予以關注和整改。
第六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受託開展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業務的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規定,規範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客觀、公正,評價結論適當,並嚴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以及洩露企業商業秘密的,國資委將不再委託其承擔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業務,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國資委的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恪盡職守、規範程序、加強指導。對於在綜合績效評價過程中不盡職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所聘請的評議專家應當認真了解和分析企業的管理績效狀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議打分,並提出合理的諮詢意見。對於在管理績效評價過程中不認真、不公正,出現評議結果或者諮詢意見不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對評價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國資委將不再繼續聘請其為評議專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制定的《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和評價標準另行公佈。
第三十九條 企業開展內部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規範。
第四十條 各地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