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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財政部支持“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政策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近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出臺了《關於做好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這是商務部、財政部貫徹落實2006年中央1號文件,加快推進農村流通體系建設,開拓農村市場,擴大農村消費的又一重要舉措。

    政策主要內容是:從外貿發展基金中撥專項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在農村地區建設和改造流通網絡、發展新型流通業態的建設項目進行一定的資金支持。支持的方式分貼息和直補兩種。對試點企業建設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機構中長期固定資産投資貸款,予以貼息補助,對農家店建設項目予以直接補助。

    政策的出臺對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農村流通網絡建設、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進一步推進將産生積極的作用。 

商務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規發[2006]147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關於“繼續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精神,加快推進農村流通體系建設,開拓農村市場,商務部、財政部決定繼續對2006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項目予以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商務部關於開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45號)和《商務部關於繼續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通知》(商建發〔2006〕38號)要求,已在商務部備案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經批准在縣級(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新疆、寧夏、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地級市、地區、師,下同)及縣以下農村地區建設和改造流通網絡、發展新型流通業態的建設項目,可享受資金支持。包括建設區域性配送中心(含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以下統稱配送中心),以及開辦農家店,資金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

  二、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貼息:對試點企業建設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機構中長期固定資産投資貸款,予以1年貸款利息補助。東部地區企業貼息率不超過4%,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企業貼息率不超過5%。

    (二)農家店資金補助:對試點企業建設農家店,每個鄉級店補助3000元,每個村級店補助4000元。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每個農家店補助標準分別增加1000元。上述補助包括專項用於農家店店長的培訓資金。

  三、申請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批准列入試點地區的試點企業,且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農家店建設、改造項目。

    (二)承擔項目的企業依法註冊,無銷售假冒偽劣産品、坑農害農的記錄,並與所在地地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簽訂了不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保證書;

    (三)配送中心的建設、改造項目貸款,經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農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辦企業與上述金融機構已簽訂貸款合同;

    (四)日用消費品農家店、農資農家店建設標準分別符合商務部制定的《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SB/T10393-2005)、《商務部關於印發<農資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的通知》(商建發〔2005〕543號)要求。

  四、資金撥付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於繼續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通知》(商建發〔2006〕38號)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規劃,商務部按照2006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目標核準地方上報實施規劃。財政部按照商務部核準的各地方“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規劃,將2006年農家店補貼資金的80%預撥到各省級財政部門。2006年度實施項目驗收結束後,根據地方實際驗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及農家店建設、改造情況,撥付配送中心貸款貼息,並對農家店補貼資金進行年終清算。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包括財務和業務部門,下同)會同當地財政廳(局)(以下統稱地方主管部門)制定本地“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撥付程序,各地制訂的資金撥付程序于2006年5月30日前報商務部(財務司、市場建設司)、財政部(企業司)備案。

    (三)2006年6月與12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建設的農家店組織兩次驗收。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實際完成的項目,承辦企業可在申請驗收的同時,提出資金撥付申請。

    (四)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承辦企業提交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對於驗收合格的農家店項目,由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與補貼標準,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承辦企業。

    (五)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驗收結果,會同當地財政部門于2007年1月31日前向商務部、財政部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同時提交《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工程資金清算表》(附件1)、《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2)、《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3)。

    (六)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地項目驗收結果,對2006年度項目資金進行清算。原預撥金額超過實際應支持的資金,超額部分資金由各地財政廳(局)結轉至2007年繼續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財政部追加撥付至省級財政廳(局)。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清算資金後20日內,根據本地制定的資金撥付程序,將驗收合格農家店補貼資金的未撥付部分及配送中心貸款貼息撥付到承辦企業。

    (七)承辦企業收到支持資金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五、試點企業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3),並附按屬地化原則填列的本轄區範圍內的具體項目清單;

    (二)配送中心建設、改造項目,提供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借款憑證及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和配送中心驗收申請表;

    (四)地方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特別是財務和業務部門要加強溝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財務和業務管理;要積極配合當地財政主管部門,定期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執行和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進行、資金及時到位。

  七、要嚴肅財經紀律,嚴禁任何單位騙取、挪用或截留“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資金。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並取消其以後年度申請資格,核減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涉嫌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各地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如有問題,及時向商務部(財務司、市場建設司)、財政部(企業司)反映。

    附件:1、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清算申請表(略)

          2、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申請匯總表(略)

          3、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略)

商務部  財政部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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