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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使執法部門可採用強制手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4日   來源:寧夏日報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5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在適用範圍、監督手段和規章制度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勞動保障部門在執法中可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手段。

    《條例》擴大了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範圍,新增加了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實現了對勞動監察對象的全覆蓋。同時強化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手段,引入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手段。《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用人單位剋扣或故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等嚴重損害勞動者經濟利益的案件時,發現用人單位有逃匿或者轉移財産跡象的,經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産,待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可將扣押的財物歸還。《條例》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記者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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