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旅遊門票價格管理,規範價格行為,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佈《旅遊景區景點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旅遊景區景點、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凡列入自治區管理目錄的,門票價格由自治區制定,其它部分由盟市確定管理權限。各地制定門票價格應當廣泛徵求並採納社會各界意見,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堅持開發與保護並舉、注重保護,合理補償成本和體現資源價值、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做好同類別、同等級、知名度相同的景區景點、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銜接。
辦法對門票價格體現社會公益性作了專門規定,要求對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及學生的優惠比例不得低於20%,對殘疾人、兒童實行免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遊覽參觀點,對大中小學學生集體參觀實行免票。有條件的地區,公益性城市休閒公園應當免票開放,不具備條件的,門票價格應當從低制定,或實行年票、季度票、月票價格優惠。
旅遊景點區應當嚴格規範門票價格行為,不得區分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置兩種門票價格,不得在門票價格以外加收其它任何費用或代收費。同一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實行一票制,不得設置“園中園”門票,在景區內舉辦展覽、大型文體活動,原則上不另外收取門票,確需另外收取門票的,應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一次性門票價格。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在售票場所顯著位置使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種文字公示門票價格,不得用加蓋印章形式標示門票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如自行制定和調整門票價格、實行內外有別歧視性價格、不實行明碼標價和價格備案管理規定以及違法該管理辦法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