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準確適用《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保持我國利用外資法律和政策的連續性,規範、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梳理的基礎上,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以下簡稱《執行意見》)。
《執行意見》在明確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原則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的公司組織機構、設立形式、登記申請期限、審批和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資方式、出資監管、境內投資、辦事機構的地位、涉及出資的海關和外匯管理等問題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執行意見,對於便捷、高效、統一、規範地開展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資市場準入門檻、簡化審批登記手續、優化投資環境方面的內容,如擴大出資方式、出資幣種、出資渠道,簡化變更登記審批事項,取消已設立企業的境內投資限制,取消分公司設立的登記核轉程序,取消辦事機構的登記等規定;也有依法規範外資企業治理結構、規範登記文件和程序、加強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如規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類型、設立方式、治理結構、設立和變更登記期限,規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加強出資監管和超範圍從事限制類、禁止類産業的監管,完善清算、登出等退出機制等規定。
據了解,《執行意見》中有關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登記註冊的意見較受關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資局有關人士表示,我國法律並不禁止辦事機構的設立,《執行意見》只是明確,設立辦事機構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這實際上更便於外資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設立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原有的辦事機構只要不從事經營活動,還可以繼續存在,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成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其監管,防止一些公司打著辦事機構的旗號直接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另外,外商獨資公司,即《公司法》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是否適用新《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會對外商獨資企業産生較大影響。為了保持有關外商獨資企業法律的連續性,《執行意見》依法明確:對外商獨資公司的設立數量不做限制,但其最低註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設一人公司。
《執行意見》是國家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公司法》和現行有效外資法律方面的有力舉措,是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轉變職能、依法行政、協調配合、優化服務的重要體現。《執行意見》的貫徹落實,必將推動公司法的深入貫徹落實,對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外國投資管理體制建設,為外商投資營造更加透明的法律環境,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都將産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