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河南省公安廳近日出臺一份長達68頁的《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操作規程》,對交警執法首次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
不得參與經營活動
規程規定,上路執勤民警,不得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如代其他部門攔車、檢查、罰款、收費、扣車、扣證;不得參與洗車場、修車場(廠)、收費停車場的營業活動,不得強制過往機動車駕駛人安裝機動車後保險杠、防護網等安全防護措施。
高速公路上不得設點查車
《規程》規定,除執行特殊緊急任務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檢查。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警告標誌,並有專人警戒。
另外,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一般不得設點檢查車輛,如確需設點的,應在不影響該路段規定車速和車道的前提下,利用港灣式停車點或路肩進行。
不得駕車追緝可疑車輛
出於交通警察自身安全的考慮,《規程》還規定:除執行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停車;除駕車逃跑者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以外,交警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記者 闕愛民實習生周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