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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對陜西商洛尾礦庫潰壩事故發出通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7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5月8日,針對陜西省商洛市鎮安縣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4.30”尾礦庫潰壩事故,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發出通報。

  通報説,2006年4月30日18時24分,陜西省商洛市鎮安縣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礦庫在加高壩體擴容施工時發生潰壩事故,外泄尾礦砂量約20萬立方米,沖毀居民房屋76間,22人被淹埋,5人獲救,17人失蹤。

  通報説,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大力搜救下落不明人員,防止環境污染,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提醒存在類似隱患的地方早做排查治理。陜西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帶領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和商洛市、鎮安縣黨委、政府一起全力組織事故搶險和防治污染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環保總局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工作。通過採取排放尾礦庫積水、修築圍堰截滲,向污水中拋撒石灰和漂白粉中和氰化物等有效措施,尾礦庫壩體沒有發生進一步的潰決,環境污染得到控制。目前,失蹤人員搜救、尾礦庫搶險整治、環境監控和事故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通報説,鎮安縣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名鎮安金礦,為縣辦企業,2002年11月改制為有職工持股的股份制企業,現有員工300余人。該尾礦庫1993年建成並投入運行,按日處理礦石75噸配套設計,初期壩高20米,後期兩次加高達到34米,設計總庫容27萬立方米。後來經過3次擅自加高壩體擴容,尾礦庫壩高50米,壩長164米,實際庫容擴大為100余萬立方米。2005年7月,陜西旭田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尾礦庫進行的安全評價,與事實不符,出具了"該尾礦庫運行正常"的結論。從2006年4月1日開始,該公司按照未經審查批准的傳真圖紙擅自實施第六期加高擴容,截至事故發生時,仍在施工之中。

  根據初步調查,該尾礦庫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無正規擴容設計,未經批准違法實施加高壩體擴容工程;違規超量排放尾礦,庫內尾砂升高過快,尾砂固結時間縮短;安全超高、排水不暢,幹灘長度嚴重不足;忽視危庫周邊安全管理,下游民房離尾礦庫過近。

  通報説,陜西省商洛市鎮安縣黃金公司"4.30"尾礦庫潰壩事故傷亡慘重、損失巨大,性質惡劣,教訓極為深刻。在此之前,4月23日,河北省遷安市廟嶺溝鐵礦老尾礦庫因無證礦山非法擴幫採礦已發生過一次副壩潰決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失蹤。尾礦庫事故接連發生,要引起各地高度重視。

  為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産和監管工作,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通報提出以下要求:

  一、認真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各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尾礦庫的安全,要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制訂完備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於從事放礦、築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加強對所屬尾礦庫及尾礦設施的安全管理,保證必須的資金投入,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特別要加強對尾礦庫的排洪、泄洪設施的維護,確保排洪道的暢通,保證尾礦庫的調洪庫容和幹灘長度。

  二、加大對尾礦庫安全監管的力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支持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督促企業積極開展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確定尾礦庫的安全度,排查事故隱患,將二、三等庫和危庫、險庫作為尾礦庫安全監管的重點。發現危庫應當責令立即停産,進行搶險;對險庫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對病庫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於嚴重失誤、弄虛作假的機構,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資質;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認真做好尾礦庫安全生産許可工作,加快尾礦庫審查頒證進度。對在今年6月30日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産運行。

  三、加強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採再利用和閉庫後再利用等建設工程,要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投入生産運行。

  四、認真做好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産工作。各地要在5月份開展一次尾礦庫全面安全檢查工作,查設計、查施工、查管理、查隱患,並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絡,及時掌握水情預測預報,完善汛期安全生産值班制度,加強汛期的應急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尾礦庫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危害程度分析和環境影響預測,做好搶險救援和防治污染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和應急演練,努力做到指揮靠前,發現重要情況及時處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組織對有關地區進行督查。

  通報要求各省(區、市)安全監管局接到此通報後及時向省(區、市)政府彙報,抓好落實,並將貫徹落實本通報的情況於5月31日前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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