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天津市首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日前正式出臺,定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對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做出嚴格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野生動物。
《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法獵捕和殺害野生動物。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在自然保護區、禁獵(捕)區或者在禁獵(捕)期期間,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教學實習、拍攝電影、錄像的個人和組織,應當在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禁獵(捕)區之前,向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活動方案,並在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指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禁獵(捕)區對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教學實習、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的,責令改正;對野生動物主要繁衍生息場所造成破壞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産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場所。出售、收購依法獲得的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的單位或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共同指定的集貿市場內進行交易。
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産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場所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共同指定場所出售、收購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記者張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