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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禁止從發生禽流感等疫情國家進口相關産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652號

    2006年5月18日,丹麥獸醫和食品局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丹麥南部凱特明納市附近的一家養禽場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禽流感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丹麥輸入禽類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丹麥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已經簽發的從丹麥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5月18日後(含5月18日)啟運的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5月18日前啟運的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産品經禽流感病毒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651號

    2006年5月4日,博茨瓦納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報告,博茨瓦納Selibe Phikwe地區發生SAT2型口蹄疫,最初感染時間為4月11日。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博茨瓦納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博茨瓦納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已經簽發的從博茨瓦納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4月11日後(含4月11日)啟運的來自博茨瓦納的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4月11日前啟運的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進行口蹄疫病毒SAT2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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