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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4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一級交易商準入指引

    第一條 為有效執行貨幣政策,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一級交易商(以下稱“外匯一級交易商”),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並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履行做市義務的外匯指定銀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外匯交易指中國人民銀行與外匯一級交易商進行的外匯交易。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具體負責對外匯一級交易商的管理和交易。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對外公佈外匯一級交易商的名單、與外匯一級交易商的交易情況等信息。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

    1、是外匯指定銀行;

    2、遵守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規定;

    3、符合監管當局的各項監管指標要求;

    4、信用狀況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標準;

    5、上一會計年度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外匯交易量排名前列;

    6、有能力並承諾履行外匯一級交易商的各項義務。

    第七條 外匯一級交易商的權利:

    1、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交易的交易對手方;

    2、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外匯一級交易商的義務:

    1、進行外匯交易時誠實守信,提供市場最優報價;

    2、不得操縱市場價格;

    3、保證外匯交易相關工作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4、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配備相關專業人員,並具備相應技術條件;

    5、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外匯一級交易商的有關保密規定;

    6、與中國人民銀行保持溝通,及時報告重大突發事件;

    7、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結售匯數量、分析報告等有關信息。

    8、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履行做市義務。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對外匯一級交易商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為外匯一級交易商報價、成交、清算等相關行為,以及報送信息的質量和時效性。對評估不合格的外匯一級交易商,中國人民銀行將要求其改進並在6個月後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仍不合格的將取消其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

    第十條 對違反本指引的外匯一級交易商,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

    第十一條 被暫停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在恢復資格前不再享有本指引第七條規定的各項權利,但須繼續履行其未盡義務。

    第十二條 被取消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將被終止享有本指引第七條規定的各項權利,但須繼續履行其未盡義務。

    第十三條 被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金融機構,其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及相關權利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被取消或自動放棄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外匯一級交易商資格。

    第十五條 發生機構更名、合併的外匯一級交易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本指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