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報訊 為進一步加強農牧民安居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正確處理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與文物保護的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西藏自治區文物局和自治區建設廳近日下發《關於做好農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
《意見》指出,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把保護珍貴文化遺産與實施農牧民安居工程、改善農牧民生産生活環境放在同等位置。凡在農牧民安居工程實施中涉及文物保護的,各項目承建單位要積極主動地徵求當地文物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的意見,共同研究部署文物古跡保護工作;各級文物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要主動承擔農牧民安居工程實施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意見》要求,各地建築規劃部門在實施農牧民安居工程規劃設計時,要區別對待,堅決杜絕一切脫離實際的大拆大建。要對地域特色較為濃厚的村鎮積極開展綜合整治,在保護原有傳統建築的基礎上,做到新建築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正確處理文物古跡、歷史風貌保護與設施現代化的關係;要在充分考慮滿足農牧民群眾生活需要的同時,注重保留當地傳統的建築風格,保持各地民居建築物的故有特色。
《意見》強調,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文物法規,切實加強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實施其他建設工程,若有特殊需要,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報審批;在改造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民居時,對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但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傳統民居建築群,其改造方案由所在地(市)文物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對各類民居古建築,各産權或使用單位要負責保護管理、保養維修,確需改建、拆除或移建的,須由本級文物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審核批准實施;對移建或拆除的古建築,各承建單位要認真做好移建、拆除前的實物拍攝、測繪、資料收集等工作。
《意見》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做好施工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在農牧民安居工程實施過程中,若發現有遺址、墓葬和其他文物,各承建單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對現場採取必要的保護,及時報告當地文物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