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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出臺 將於7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8日   來源:陜西日報

    重新修訂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于日前出臺,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在該《規定》中,用人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規定》指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各种經濟類型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的津貼等。《規定》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不得低於2004年頒布的《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區490元/月,二類區460元/月,三類區430元/月,四類區400元/月。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記者 李艷 實習生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