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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臺系列措施加強對煤礦生産能力有效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8日   來源:新華網山西頻道

    新華網太原6月8日電(記者 陳忠華)記者7日從山西省煤炭工業局獲悉,針對一段時間以來,部分煤炭企業在利益驅動下違規違法超能力生産的突出問題,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日前緊急出臺系列措施,加強對煤礦生産能力的有效監管,規範其依法組織生産。

    發生“5·18”特大透水事故的山西省左雲縣新井煤礦,核準年生産能力只有9萬噸,2005年産量卻高達70萬噸,超能力違法生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此次事故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部門存在明顯的監管漏洞。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出臺措施,要求各市、縣、鄉煤炭主管部門要建立有效機制和落實措施,加強對所轄煤礦的生産能力監管:

    一、明確現場檢查週期,市級煤炭主管部門要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進行不少於20%比例的現場抽查,縣級監管部門每月不少於一次對煤礦進行現場檢查,鄉級每月不少於兩次對煤礦進行現場檢查,並建立現場檢查記錄本。登記內容包括:是否按檢查週期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時間、整改結果,並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跟蹤管理直到問題得到解決。

    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炭生産許可證》進行年檢時,應當對監管範圍內所有煤礦的登記生産能力和按登記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的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初對煤礦上年度按登記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的情況進行統一考核。

    三、煤礦超登記能力組織生産的,責令其停産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礦長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3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超登記能力組織生産的,吊銷煤礦《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對其實施關閉。

    四、各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對監管範圍內的煤礦生産能力監督、檢查、考核不力,導致出現嚴重不符合登記生産能力組織生産,或發現煤礦超登記生産能力生産而不依法處罰的,由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對煤礦進行超能力設計、施工和建設的,也將受到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除了加強監管,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還規定,嚴禁新建礦井邊建設邊生産,新投産礦井原則上3年內不得擴建;煤炭主管部門要按生産能力逐礦核定火工品供應數量,通知公安部門按月供給,不得一年一次性供應;發現煤礦越層越界開採,煤炭管理部門要及時制止並書面通告同級國土資源部門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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