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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發出通知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8日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關於抓好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吸取商洛市鎮安縣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4.30”尾礦庫潰壩事故的慘痛教訓,進一步加強全省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

    (一)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産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直接監管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行使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能,負責日常監管工作。非煤礦山企業是安全生産責任主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産全面負責,並對協議施工的採掘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産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鄉鎮、私營非煤礦山企業應配備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加大非煤礦山安全執法力度

    (一)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産整改。

    1.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3.超層越界開採的;

    4.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6.採掘施工採取整體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産責任不落實的;

    7.企業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産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責任不落實的;

    8.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未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批准而擅自投産的。

    (二)尾礦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産整改。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2.無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無施工資質單位施工、無監理資質單位監理的;

    3.擅自改變設計、不按設計進行築壩的;

    4.不按規定進行尾礦排放、超能力生産排放尾礦的;

    5.安全設施不健全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三)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予以關閉。

    1.證照不齊全的;

    2.逾期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已被關閉死灰復燃的;

    3.對事故隱患拒不停産整改或停而不改的;

    4.事故隱患經限期整改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産條件的。

    (四)尾礦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實施閉庫。

    1.超設計庫容排放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

    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由礦長或副礦長負責每週組織一次安全生産檢查。各市政府每季度、各縣(市、區)政府每2個月、各鄉(鎮)政府每月至少對轄區內非煤礦山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産檢查。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安全檢查檔案。檢查要以尾礦庫、礦井、通風、提升運輸、防水害等事故多發點、段為重點,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落實責任、落實人員、落實資金、落實期限進行整改,並跟蹤整改。

    四、建立帶班制度和事故隱患報告制度非煤礦山企業應建立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和事故隱患報告制度,並按隸屬關係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井下開採企業每班作業在30人以上的,必須建立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帶班制度要明確規定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次數。事故隱患報告制度要明確報告內容、程序,對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並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迅速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五、加大非煤礦山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小型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産整頓1個月,死亡2人的停産整頓3個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産整頓6個月。經整改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産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對一年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要嚴肅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對企業加倍進行經濟處罰。在一年內縣(市、區)轄區內發現2處、鄉(鎮)轄區內發現1處應取締關閉而未取締關閉,或已取締關閉又死灰復燃的非煤礦山和尾礦庫,監察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縣(市、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六、加大資源整合力度非煤礦山資源整合,以潼關金礦區、洛南鉬礦區、鳳縣和旬陽縣鉛鋅礦區、西鄉石膏礦區、略陽多金屬礦區存在的“樓上樓”、“樓邊樓”開採事故隱患為重點,按照一個礦體只允許一個採礦企業從事生産的目標實施整合。要按照先關閉後整合的原則,先吊銷原有企業所有證照,依法予以關閉,再統一規劃、佈局,重新審查頒發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新建非煤礦山的開發利用方案中有關安全生産的方案,應通過安全監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未經審查同意,一律不得發放採礦許可證。

    七、嚴格落實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山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産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施工;竣工後未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批准的,不得投入生産和使用。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産法》及《陜西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切實加強轄區內非煤礦山及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對新建、改建、擴建設計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尾礦庫,由省安全監管局批准並嚴格履行“三同時”相關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設計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尾礦庫,由設區市安全監管部門批准並嚴格履行“三同時”相關程序;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産經營單位負責,生産經營單位已解散或破産的,由其出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挂靠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從事放礦、築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八、依法實施安全生産行政許可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堅持標準,按照規定程序,依法嚴格審查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把好市場準入關。要通過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堅決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藝設備落後、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礦山企業,關閉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尾礦庫,從源頭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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