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委:
近年來,按照國務院關於做好出租汽車行業清理整頓工作的要求,各地對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進行了清理整頓,公佈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了過高的收費標準,對減輕出租汽車經營者負擔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仍不盡規範,一些地方仍存在亂收費行為,侵害了出租汽車經營者權益。為配合新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順利實施,切實減輕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負擔,維護出租汽車行業和社會穩定,決定進一步開展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範圍及政策界限
各地區現行涉及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攤派、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其他費用,均屬於清理整頓的範圍。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凡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或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准強制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的收費,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對符合國家審批管理規定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重復設置或者不合理的,要進行歸併或者取消。清理整頓後,需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政府性基金。涉及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的政府性基金,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否則,應當予以取消。各地區現行涉及出租汽車的政府性基金項目,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發佈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4]6號)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徵收範圍和提高徵收標準。
(三)政府性集資。各地區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進行政府性集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否則,均屬於亂集資,應一律予以取消。嚴禁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進行各種攤派。
(四)經營服務性收費。涉及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按照自願原則,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要求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接受各种經營服務並收取費用。
二、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基金項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涉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出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道路運輸年檢費、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費、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工本費、城市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工本費、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工本費、出租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費、春運年檢費、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監護費、治安聯防費、治安登記證費,交通違章公告費、登報費、拖車費、安全教育培訓費、學習資料費以及其他收費基金項目。
(二)落實國家已公佈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收取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治安費、特殊行業審驗費、機動車輛排污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等業已公佈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也不得收取公路客運附加費。
(三)減免收費基金。對符合規定保留的收費項目,要本著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穩定出租汽車營運的原則,降低過高的標準或予以免收。
(四)規範各類檢驗、檢測收費行為。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出租汽車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省級價格、財政部門規定的具體收費標準收取檢驗費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再對出租汽車進行尾氣、噪聲等各種強制性檢測並收取費用。計量檢定機構對出租車計價器一年檢定一次,檢定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從嚴核定。各地應針對目前涉及出租汽車檢測的部門多、項目多、頻次多等突出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避免重復檢測、重復收費。
(五)禁止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對出租汽車司機繳納的各類協會會員費、資格培訓費、資料費、保險費、報紙雜誌費以及購買防盜網、機油、行駛里程記錄儀、GPS設備、座墊椅套等費用要進行清理和規範。
(六)強化監督機制。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出臺新的針對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對公佈取消涉及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義推遲執行或者拒不執行,也不得變相恢復徵收。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到指定的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舉報的亂收費問題,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三、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全國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工作進行統一部署,並加強對各地的政策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部署安排,並按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步驟和要求
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工作分四個步驟進行。
(一)全面清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對本地區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區分哪些是合法收費,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哪些收費屬於重復設置需要歸併、調整,哪些收費標準偏高需要降低標準。
(二)審核處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政策界限,對本地區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項目逐項重新審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歸併)、降低收費標準、減免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組織開展一次對出租汽車收費情況的專項檢查,檢查方式以同級檢查為主,也可以下查一級。要集中力量和時間,深入企業和基層開展全面檢查,對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反映強烈的亂收費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或變相繼續收費的,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依法從嚴查處。同時,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各地檢查進展情況,對重點地區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四)總結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應于2006年8月1日前將本地區的清理整頓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履行職責,與交通、建設、公安、工商、監察等部門密切配合,認真紮實開展工作,務求取得明顯成效,以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