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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具體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日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出臺《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辦法規定:從7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山區農民將至少獲得每人每年70元的政府補貼,平原農民可拿到最少每人每年50元的政府補貼。

    按照《辦法》的規定,市財政部門通過市與區縣分稅制管理體制,按照山區區縣勞動力人口每人每年35元、平原區縣勞動力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標準籌集資金。而區縣財政部門應安排專項資金對本區縣參保人員進行補貼,人均補貼標準不低於市財政對參保人員的補貼標準。也就是説,參保農民每年至少可獲得政府50元的補助。

    市勞動保障局農保處的有關人士介紹説,具有北京市農業戶口,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的各類人員均適用本辦法。農保繳費,原則上按照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於北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確定,並根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變化做相應調整。保險費原則上應按年繳納,也可躉繳。參保人可根據個人經濟承受能力和本區縣繳費的具體規定自行選擇繳費標準。例如某人在40周歲時參保,到60歲時預期領取100元,若一次性繳費則需要繳費100×92.6=9260元,若實行年繳費,則需要每年繳費100×5.8=580元。

    《辦法》還要求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費指數、物價指數、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待遇調整儲備金的規模等因素,會同區縣財政部門共同制定本區縣待遇調整方案,報區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整建制農轉居後,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農轉居人員,可將其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作為補繳資金。轉居後從事個體、靈活就業的人員,其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外,《辦法》還規定:已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全部劃轉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建立農保個人賬戶。按照農保的規定計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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