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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9日   來源:國務院扶貧辦

國開辦發 [2006] 35 號

關於開展建立“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貴州、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財政廳(局):

    為有效緩解貧困農戶發展所需資金短缺問題,積極探索、完善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新機制、新模式,提高貧困村、貧困戶自我發展、持續發展的能力,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研究決定,2006年選擇你省(區、市)開展建立“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以下簡稱“互助資金”)的試點工作,即安排一定數量的財政扶貧資金,在部分實施整村推進的貧困村內建立“互助資金”。同時,村內農戶可以以自有資金入股等方式擴大互助資金的規模,村民以借用方式週轉使用“互助資金”發展生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的目標

    一是幫助貧困村建立“互助資金”,放大財政扶貧資金投入量,有效緩解貧困村發展生産資金短缺問題,創新財政扶貧模式。

    二是探索建立“互助資金”與農民的生産、技術、銷售合作結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緩解貧困村農戶資金短缺的同時,促進貧困村各種生産要素的整合,提高貧困村生産經營的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三是在“互助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提高貧困群眾自我管理、自我組織和發展能力,培育專業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民,豐富貧困地區新農村建設內容。

    四是總結經驗,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範推廣,在全國有條件、有需要的貧困村建立起“互助資金”。

    二、試點村的選擇條件

    請你省(區、市)在國家確定的1-2個重點縣中,共選擇10個貧困村,作為試點村。試點村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正在實施“整村推進”扶貧規劃;二是具有一定的資源條件,有産業帶動;三是有一個好的領導班子,村風民風淳樸。

    三、互助資金的管理

    (一)“互助資金”的來源

    “互助資金”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按照平均每個試點村15萬元的額度,專項安排你省(區、市)中央財政扶貧資金150萬元,用於補助試點村建立“互助資金”。具體每個村補助的額度由你省(區、市)根據試點村實際情況確定。二是鼓勵貧困村村內農戶以自有資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補充擴大“互助資金”的規模。對貧困農戶可採取贈股的辦法。

    試點村開展試點所需要的有關培訓、組織實施費用由你省(區、市)自行解決,中央財政補助的試點資金不能用於這方面的支出。

    (二)“互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一,試點村要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公道、正派、有責任心的村民組成“互助資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組織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資金”管理辦法(包括管理規則,以及借款的對象、條件、期限、還款的方式、公告公示等等),並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負責借款的審批、發放、回收等具體事務。管理委員會接受上級扶貧和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並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

    第二,試點資金應存入農村信用社,但不得以謀取存款利息收入為最終目的。

    第三,試點資金由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參與,民主決策、共同監督,採取村內互助、有借有還、週轉使用、滾動發展的辦法。

    第四,試點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貧困村農戶開展生産性項目。

    第五,試點資金不得對外村放貸,不得變成地下錢莊的資金,不得用於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支出,更不得私分、平分。

    四、試點的組織實施

    試點省各級扶貧、財政部門要共同配合,密切協作,努力做好試點工作。

    試點省扶貧辦要有1名辦領導負責,確定1個處室承擔具體工作,並與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共同選擇好試點縣和試點村,指導和監督整個試點的開展,按要求及時向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報告本省(區、市)試點有關情況。

    試點縣扶貧辦要有一名辦領導分管,確定1個科室負責具體工作,並與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試點工作,指導試點村制定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監督管理辦法的執行;及時了解並解決資金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貧困戶選擇好項目,為貧困戶發展生産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術服務等;按要求及時向上級反映試點的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建議等。

    請你省(區、市)按上述要求抓緊制定開展試點的步驟和措施,儘快確定好試點的縣和村。同時,參照四川、雲南貴州等省的有關案例(另發),結合本地實際,組織試點村制定試點方案。將你省試點實施步驟和措施及各試點村的試點方案,于6月30日前匯總報送到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備案審核。各試點省(區、市)要認真做好實施試點的各項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反饋信息。

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

二ΟΟ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