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進,住房消費有效啟動,住房建設不斷加快,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産市場快速發展。房地産業對拉動經濟增長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我國房地産市場發展還不平衡,一些地區住房供求結構矛盾較為突出,房地産投資和價格增長較快;房地産市場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住房消費還需拓展;房地産開發和交易行為不夠規範,對房地産市場的監管和調控有待完善。為解決房地産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2003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在肯定房地産業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産業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房地産市場發展的指導思想。提出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不斷完善房地産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以需求為導向,調整供應結構,滿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堅持深化改革,不斷消除影響居民住房消費的體制性和政策性障礙,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堅持加強宏觀調控,努力實現房地産市場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使房地産業的發展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相關産業相協調,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04年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大了對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力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和措施,指導地方做好有關調控工作。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下發了《關於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8號)和《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國辦發 [2005]26號),提出了兩個“八條”調控措施。2006年又下發了《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進一步提出了“六條”調控措施。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在房地産投資調控方面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規定:從2004年1月10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准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在此之前未按規定履行規劃、立項、用地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建設審批手續而擅自開工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尚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許動工建設。已按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辦理用地或開工批准手續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一律暫停辦理供地和開工批准手續;對雖已辦理規劃、用地和開工批准手續,但尚未動工建設的項目,一律停止開工。同時全面清理檢查 清理已建、在建的高爾夫球場項目,規範已建高爾夫球場的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體育總局、旅遊局等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加強了對這項工作指導和檢查,一些地方研究制定了規範、引導高爾夫球運動和設施建設健康發展的措施意見,有效遏制了高爾夫球場的盲目建設。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38號)規定:針對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過快、規模過大,同時煤、電、油、運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緊張的矛盾突出,加大對部分投資過熱行業宏觀調控。2004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了對房地産業投資跟蹤調查,定期分析房地産市場形勢,嚴格清理和控制高爾夫球場、會展中心、物流園區、大型購物中心等高檔房地産項目開發建設,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把好“土地和信貸”兩個閘門,督促地方落實中央有關調控措施,確保房地産投資規模控制在合理水平以內。今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對2006年新開工項目開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06]969號),要求各地對今年以來的新開工項目(含房地産開發項目),從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是否符合項目審核手續、是否符合土地管理規定、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等方面進行自查,並要求各地針對查出的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對地方自查的情況,我委將隨時跟蹤,給予政策指導。
3、《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4]13號)規定:針對房地産投資過熱,從2004年4月26日起,房地産開發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規定,督促地方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認真加以落實。同時配合人民銀行、銀監會加強對金融機構風險防控。
二、在房地産價格調控方面
1、《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房地産價格指數編制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366號),以及《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加強房地産價格統計工作的通知》(國統字[2005]39號)規定:從2005年7月,我國房地産價格統計範圍由原來的35個大中城市擴大到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指數由原來按季度編制改為按月編制。全國房地産價格指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逐月向社會公佈,各地房地産價格指數由當地統計和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佈。隨著房地産價格統計和發佈制度的完善,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房價信息數出多門、覆蓋面小、時間滯後的問題,提高了房地産價格統計的時效性和代表性,為引導社會預期和政府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決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進一步加大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規範房地産價格統計和發佈口徑,研究完善指標選取的計算方法,為市場和政府決策提供服務。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2006年價格工作要點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712號)規定:要積極推進城市基準地價確定及公佈工作,以推動建立規範的基準地價確定公佈制度和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制度。基準地價是政府管理和調控土地市場的基本手段,是促進土地集約利用的重要杠桿,也是政府制定地價政策的重要依據。為完善基準地價確定及公佈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土資源部提出了規範城鎮基準地價確定及公佈的意見,並上報國務院。待國務院批准後,下發《城鎮基準地價確定及公佈辦法》。
三、在政策性住房保障方面
1、《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規定: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優惠政策、建設標準、供應對象,以及銷售價格確定和公示,交易和售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近幾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督促地方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需要。下一步,我委將按照國辦發[2006]37號文件要求和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住房結構調控工作。
2、《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用,以保微利為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利潤率不應超過3%,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指導和監管,確保上述規定落到實處。
3、《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5]405號)規定: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租金標準要與最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規定,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各項優惠措施,以保證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得到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