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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印發《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8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衛監督發[2006]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我部組織制定了《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本實施意見,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工作。

附件

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衛生監督體系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監督職能,實行綜合執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依法監督公共衛生秩序和醫療服務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工作思路。加強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建設,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衛生法制和標準體系。加強衛生監督監測信息網絡建設,重視群眾關注熱點和投訴舉報,明確監督工作重點。總結經驗,開拓創新,建立衛生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加強衛生監督隊伍管理,改善衛生執法工作條件,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

    二、規範衛生監督機構設置

    (三)機構設置及名稱。

    1.衛生監督機構是行政執法機構,機構級別應不低於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名稱統一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地、州、盟)衛生廳(局)衛生監督局、XX縣(區、旗)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3.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原則上應按照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原則,在鄉(鎮、街道)設置衛生監督派出機構。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在鄉鎮聘任衛生監督人員。

    (四)內設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承擔的職責應設置綜合管理、衛生許可、監督檢查、隊伍管理與執法稽查等內設機構。省和副省級城市的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專業科室。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名稱、級別和設置須按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報批。

    三、規範衛生監督機構人員編制

    (五)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人口、工作量、服務範圍和經濟水平等因素測算所需行政執法編制,按程序報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四、加強衛生監督人員管理

    (六)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和《2005-2010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要求,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衛生監督隊伍管理。嚴格人員準入,參照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管理規定進行考試考核,合格者方可錄用並頒發衛生監督證。定期對在崗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

    (七)根據《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和《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範》要求,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範執法行為。對做出顯著成績的衛生監督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五、落實衛生監督經費

    (八)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2000]17號)的有關規定,各級衛生部門應商同級財政部門,將衛生監督機構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

    衛生監督機構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按國家有關制度和規定執行,其中日常公用經費應參照同類行政監督執法部門的定額標準核定。

    衛生監督執法業務開展所需衛生監督抽檢、專項整治、查辦案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重大活動衛生監督、投訴舉報獎勵、衛生法制宣傳和監督員培訓、制裝等專項經費,應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

    衛生監督機構房屋基本建設、信息化建設和執法裝備購置、更新等,應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公共衛生建設規劃,參照衛生部制定的標準,統籌規劃實施。

    (九)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和東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衛生監督機構的房屋基本建設、信息化建設、執法裝備購置更新、人員培訓和執法專項業務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六、加強衛生監督技術支持能力建設

    (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和《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的要求,加強衛生監督機構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建設,配備快速檢測設備,開展快速檢測技術培訓,規範設備使用,提高執法技術水平。

    (十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統籌規劃、綜合設置的原則,利用現有資源,健全衛生監督技術支持體系,加強對衛生監督技術支持機構的管理。

    (十二)衛生監督技術支持機構要嚴格規範技術人員行為,提高技術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監測、風險分析與評價、檢驗出證、技術諮詢、技術仲裁和標準起草修訂等工作。

    七、加強農村衛生監督網絡建設

    (十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加強農村衛生監督,健全農村衛生監督網絡,提高農村衛生監督水平,維護農民群眾健康權益。

    (十四)充實農村衛生監督力量,保障農村衛生監督工作經費,爭取在“十一五”期間,建立覆蓋農村的衛生監督體系。縣級衛生監督機構要統籌管理農村衛生監督工作,鄉(鎮、街道)派出機構的編制和經費納入縣級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管理,鄉鎮聘任衛生監督人員的考核管理由縣級衛生監督機構統一負責。

    八、保障措施

    (十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充實力量,建立規範合理的衛生監督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

    (十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領導,理順衛生監督管理體制,明確職能,落實責任,減少層次,整合現有衛生監督機構,提高執法工作效率。

    (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工作。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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