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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就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發佈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1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 〔2006〕 23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業務行為,提高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銀行間市場)流動性,促進銀行間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就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稱貨幣經紀公司按《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5年第1號)第二條對貨幣經紀公司的定義界定。

    二、 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從事經紀業務之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提供如下備案材料:

    (一)相關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貨幣經紀公司設立的文件;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從事擬辦業務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六)高級管理人員、部門主要負責人、經紀業務主管人員的工作簡歷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七)從事擬辦業務的經紀人員名單和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貨幣經紀公司下達備案通知。

    三、貨幣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部門的主管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場從業經歷,經紀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金融市場從業經歷;熟悉銀行間市場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

    四、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市場從事的業務範圍為接受金融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委託方)的委託,提供現券買賣、債券回購、票據轉貼現、票據回購、債券遠期交易、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同業拆借等經紀服務。

    五、貨幣經紀公司提供經紀服務,應遵循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為客戶保密的原則。

    貨幣經紀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本公司各項業務規則,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六、貨幣經紀公司提供經紀服務,應與委託方簽訂服務協議,並根據委託方委託以匿名方式進行報價或詢價。

    貨幣經紀公司促成交易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交易雙方發送成交通知單,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標準計收服務佣金,並實時將交易信息傳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以作成交備案。

    未促成交易的,貨幣經紀公司不得要求委託方支付佣金,但可以要求委託方支付為其提供經紀服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七、貨幣經紀公司應以與委託方約定的方式妥善保存委託記錄和交易記錄。

    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管理交易信息,不得公開向銀行間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發佈交易信息。

    八、貨幣經紀公司提供經紀服務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貨幣經紀公司及委託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同業中心,同業中心應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將其予以公告。

    九、貨幣經紀公司應在每季度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次年的3月1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本季度或本年度在銀行間市場提供經紀服務的書面報告。其中,季度書面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一)、(二)、(三)、(四)、(七)項內容;年度書面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一)至(七)項內容:

    (一)通過本公司成交的機構類型分佈特徵;

    (二)通過本公司成交的各交易品種的交易量及佔整個市場同類交易的比重;

    (三)通過本公司成交的各交易品種成交價格與相對應的交易品種市場平均價格的差異性描述;

    (四)本公司經紀業務量的逐月變化;

    (五)上年度經紀業務的年度自評估和本年度經紀業務規劃;

    (六)銀行間市場或經紀業務發展建議;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十、貨幣經紀公司應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參與者定期披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出具的審計報告,包括經審計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和審計意見。

    發生如下事件時,貨幣經紀公司應在事件發生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參與者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一)減資、合併、分立、解散、託管、停業、申請破産;

    (二)涉及貨幣經紀公司的重大訴訟;

    (三)參與者對貨幣經紀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額達5%以上;

    (四)貨幣經紀公司與參與者由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貨幣經紀公司提供經紀服務,應嚴格遵守銀行間市場的有關規定,違反本通知要求和銀行間市場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我國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正式啟動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6〕231號)(以下簡稱《通知》),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經紀業務正式啟動。

    貨幣經紀公司是在金融市場開展經紀業務,為金融産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達成的專業化機構。通過專業化的信息集中方式和規範的操作流程,貨幣經紀公司可以有效整合市場需求信息,提高市場流動性,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當前,貨幣經紀公司已經成為國際成熟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發展初期,參與主體類型相對單一、産品尚不豐富,由市場參與主體直接尋求交易對手達成交易的模式,基本能夠滿足市場需要。然而,近年來隨著銀行間市場的迅速發展,市場參與主體類型從原來單一的商業銀行擴大到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數千家大中型工商企業,産品也由最初的同業拆借、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擴大到包括商業銀行次級債券、金融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券、資産支持證券、債券遠期交易、人民幣利率互換等眾多交易産品和工具。參與主體類型的多樣化以及産品和交易工具的複雜化,使得銀行間市場原有的交易模式和信息收集方式難以滿足市場發展的需求,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經紀業務的需要日益迫切。

    《通知》的發佈,標誌著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正式啟動,市場運行架構進一步完善。貨幣經紀公司的引入將會有效地提高市場流動性和交易效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價格發現,這對擴大銀行間市場寬度、提高市場深度,促進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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