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國防科工委召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會上,國防科工委副主任孫勤指出,導致安全生産形勢嚴峻的最根本原因是企業存在的“小、散、低”問題。
孫勤説,“小”:就是企業規模普遍較小,達不到經濟規模。“散”:就是企業數量多且佈局不合理。“低”:就是企業的裝備技術水平低,本質安全生産水平低。目前,民爆行業多數企業生産設備落後,工藝佈局不合理,危險場所作業人員過度集中,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一些企業安全投入少,欠賬多,設施設備差,本質安全度低;有些企業安全培訓流於形式,職工安全意識薄弱,安全防範能力較差,違章操作現象時有發生;部分企業領導對安全生産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僥倖心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超員、超量、超産、超時,甚至組織突擊生産,增大了安全生産的壓力。
在指出了民爆行業存在的“小、散、低”問題症狀之後,孫勤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他認為,這個問題是多年累積形成的。由於歷史原因,特別是法規建設的嚴重滯後,民爆行業長期游離于市場經濟的邊緣。眾所週知, 1984年的條例規定,民爆産品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物資”,“嚴禁企業自銷”,這使得民爆産品的生産、流通和使用環節被人為地分隔開來。合同審批等管理模式也導致民爆市場的地區分割和地方保護現象,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形不成有效的市場競爭,無法實現優勝劣汰。由於沒有競爭壓力,小企業安於現狀,大企業失去了發展的空間。管理體制上的障礙導致的機制性問題,致使全國民爆行業長期處於“小、散、低”的局面,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民爆行業在企業規模、技術水平、人員素質、本質安全程度等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孫勤説,是民爆行業嚴峻的安全生産形勢催生了新的民爆條例誕生。新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這為我國民爆行業的産業組織結構調整和佈局調整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實施宏觀調控的總體指導思想。針對民爆行業“小、散、低”的落後狀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必須下決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通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政策引導方式,來調整民爆企業的佈局,使其逐步趨近合理。在充分發揮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同時,也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基本原則,賦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民爆生産企業實施宏觀調控的手段,使市場調節與政府宏觀調控有機地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