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監察的職責
第三章 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使用能源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節能監察工作。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統計、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做好相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節能監察。
第四條 節能監察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對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節能監察情況。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浪費用能行為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法用能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節能監察的職責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
(二)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普及宣傳節能知識,提供先進節能信息,指導用能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督促檢查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
(四)受理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用能行為的舉報;
(五)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用能行為。
第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用能單位的下列活動實施監察:
(一)建立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以及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産品、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目錄的情況;
(三)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産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限額規定的情況;
(四)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合理用能論證中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的情況;
(五)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規定的情況;
(六)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産的燃氣和熱力的入網情況,石油銷售企業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體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三章 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十一條 開展節能監察工作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注意維護用能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和工作秩序。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做到秉公執法,對節能監察工作中了解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佈節能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
第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節能舉報後,應當如實進行登記。對基本情況清楚、有具體違法事實、線索清晰並附帶證據材料的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對要求答覆的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舉報人提供的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設備、生産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通過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用能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按照節能監察工作計劃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書面監察的,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出示節能監察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用能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用能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能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説明;
(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産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對有關産品、設備、場所等進行檢查、檢驗測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説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違反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不合理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用能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被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的用能單位要進行重點監察,督促用能單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對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復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告知用能單位。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用能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和被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後的整改工作情況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存在違法用能行為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節能監察職權範圍的違法用能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監督管理權的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阻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露用能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並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