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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佈《京杭運河通航管理辦法(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0日   來源:交通部

    日前,交通部發佈《京杭運河通航管理辦法(試行)》,8月1日起,進入京杭運河山東濟寧至浙江杭州通航航段的船舶,其長寬標準、航行規則、停泊要求等都將按新規定執行。運河沿線海事管理機構將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制訂京杭運河排堵保暢應急預案,建立統一信息發佈平臺,保障運河通航和船舶安全。

    進入運河的船舶,應當與航道的通航條件相適應。總長大於45米或總寬大於10.8米的船舶,禁止進入四級和三級航段;總長大於67.6米或總寬大於15.4米的船舶,禁止進入二級航段。船隊陣形應採用單排一列式,長度不得超過400米,並且靜水航速不低於每小時6公里。

    船舶應沿右側航道航行。船舶對遇或接近對遇,應互以左舷會船。在三級及以下航道內,船舶不得追越正在追越的船舶;在彎窄航段、船閘引航道、橋區等特殊水域,禁止船舶追越、偏纜拖帶、並列行駛。由高等級進入低等級航段前,船舶應通過有效通訊方式,向當地海事機構報告船名、主尺度等信息。

    運河沿線的渡船應當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強行橫越。在遇到洪水或惡劣天氣時,渡船應停運。

    在未設停泊標誌的航段,船舶因緊急情況確需停泊時,不得影響其他船舶正常航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在劃定水域停泊;發生堵航時,應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航段停泊,並顧及附近其他船舶及港口和近岸設施的安全。

    在船舶待閘、待港期間,船長與大副不得同時離船,輪機長與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船上的船員數量不得少於最低安全配員的三分之二。

    此外,海事部門將規範設置內河交通安全標誌和內河助航標誌,設置執勤點,落實巡航制度,加強現場監督。當運河水域因沉船、擱淺等原因發生斷航險情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打撈清除等措施,必要時航道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疏浚、改道等應急措施,所需費用均由當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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