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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法規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納入法治軌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4日   來源:寧夏日報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使寧夏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步入依法保護、傳承、傳播的軌道。《條例》規定,對損壞、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的建築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和珍貴資料、實物等的企業和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符合有保存較為完整的非物質文化形態,有與非物質文化形態相適應的建築、設施或者標誌,有鮮明的民族風格或者地方特色,有較高的研究、旅遊、經濟開發價值條件的,可命名為自治區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符合地方特色鮮明、具有悠久的民族民間表演藝術形態;具有獨特的民族風格或者地域色彩的文學藝術傳統,並有廣泛群眾基礎;具有優秀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並有廣泛群眾基礎條件之一的區域,可命名為自治區傳統文化藝術之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時,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的建築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應當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工程建設涉及前款規定的建築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條例》明確規定,對損毀或者侵佔國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珍貴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的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白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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