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採取13項48條措施引導和鼓勵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為保證所制定的各項政策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重慶市還對“基層就業”進行了界定。
一、繼續完善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優惠政策(完善了6項具體政策)
(一)戶口按照自由遷移和自願託管的原則,可根據本人意願留在原籍或在主城九區託管、或遷往就業地區。
(二)檔案應按所在單位的要求接轉;用人單位無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由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負責託管。
(三)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可直接按轉正定級後的工資標準執行。
(四)對畢業後到基層就業,服務達到5年以上的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市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代為償還。
(五)對到基層服務、且已被市內院校錄取為研究生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錄取單位應為其保留學籍2年。
(六)對在基層服務2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報考公務員或市內院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支持畢業生參加“大學生志願者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8條具體措施)
(一)黨團關係轉至服務單位;
(二)檔案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免費託管;
(三)需要人事代理的,有關部門應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
(四)服務期間計算工齡;
(五)服務期滿自主擇業時,享受當年應屆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政策;
(六)報考市內院校研究生的,享受總分加10分或外語加5分的優惠政策;
(七)報考公務員的,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並享受筆試成績總分加5分的優惠政策;
(八)報考成招專升本,屬於在貧困區縣服務的,享受現有的“長期在貧困地區工作加30分”的政策優惠;屬在庫區服務的,享受現有的“庫區考生加15分”的優惠政策,兩項可累加。服務期滿,原服務單位有空缺需補充人員時,優先考慮考核合格的參加以上項目的高校畢業生。
三、積極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2條具體措施)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對從事微利項目的,三年內貸款利息由財政據實全額承擔,展期不貼息。
四、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2條具體措施)
(一)對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並從事科技工作的畢業生,在按規定程序申請國家和地方科研項目和經費、申報有關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時給予重視和支持。
(二)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今後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工齡。
五、建立待就業畢業生見習制度(6條具體措施)
(一)建設一批待就業畢業生見習基地,積極為回到原籍就業的重慶籍待就業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
(二)見習期間,見習單位為見習畢業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和勞動保障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見習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管理、戶口挂靠、代辦養老保險等人事勞動代理服務;
(四)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錄(聘)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計算為工齡;
(五)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為畢業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補貼;
(六)對接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的單位,市財政設立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提供補助。
六、實行市級黨政機關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中考錄公務員的辦法(3條具體措施)
(一)從2006年開始,市級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考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包括報考特種專業崗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對招錄到市級黨政機關而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應有計劃地安排到基層單位工作1年至2年。
(三)今後,在選拔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時,要注意從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中選拔。
七、做好選調應屆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鍛鍊的工作(3條具體措施)
(一)堅持每年選調一批應屆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
(二)選調生在基層工作2年至3年後,對表現優秀、綜合素質好的,應及時選調到縣以上黨政機關;
(三)市級黨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應優先從選調生中選用。
八、繼續實施“重慶市大學生志願服務計劃”(4條具體措施)
(一)地方項目在每年300人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選派人員規模;
(二)服務期間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補貼,並按全國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按全國統一規定給予保證;
(三)服務期間,志願者可根據學業專長兼職或專職擔任所在服務單位管理職務;
(四)原服務單位有空缺需補充人員時,優先考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九、認真開展高校畢業生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4條具體措施)
(一)從2006年起,連續五年,每年招募一定數量的高校畢業生,主要安排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
(二)對服務期間的畢業生,由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提供一定的生活、交通補貼、保險費和工作管理經費;
(三)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畢業生,進行自主創業的,可享受行政事業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
(四)在晉陞中高級職稱時,同等情況下優先評定。
十、積極推進“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4條具體措施)
(一)特設崗位教師在聘任期間,享受當地同級別公辦教師的相同工資、津貼及福利待遇;
(二)同時計算參加工作的時間、教齡、工齡;
(三)聘用期間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四)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自願留在當地學校的,所在地政府負責落實工作崗位,其工資發放納入當地財政統發範圍,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
十一、大力推廣高校畢業生進村、進社區工作(2條具體措施)
(一)鼓勵醫藥衛生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及社區工作,市編辦和各區縣編辦每年應安排一定數額的編制,財政保證其工資待遇,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取;
(二)經考試考核錄用為公務員的,在農村和社區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
十二、為基層單位適當增加週轉編制用於接收高校畢業生(1條具體措施)
從2006年起連續3年,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由市組織、機構編制、人事部門根據區縣上報的鄉鎮實際需求的週轉編制數,經市編委審定後,下達給艱苦邊遠地區的鄉鎮,用於接收應屆或往屆高校畢業生。
十三、建立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表彰和獎勵制度(3條具體措施)
(一)市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用於獎勵到基層就業的畢業生;
(二)各高校要根據情況安排經費用於激勵到基層就業的畢業生,並建立完善相應的激勵表彰制度;
(三)各區縣要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吸納到基層就業畢業生,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面臨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