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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臺安全生産條例對有關安全規定進行細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9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50人以上企業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任前考核,考核不收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今天審議並通過了《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記者發現,新版條例對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更加符合浙江省具體情況,有利於促進浙江省安全生産。

  據統計,浙江省現有企業總數超過53萬家,其中中小企業佔據了絕大多數。近幾年來,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産事故和死亡人數佔到工礦企業總數的80%以上。審議過程中,一些地方和企業提出,原草案規定300人以上企業才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要求過低。為此,條例規定,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存儲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應當配備不少於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他企業,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超過50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條例規定,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經負有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也應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培訓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所需經費列入培訓部門的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條例還重申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的“三同時”原則,強調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和使用前,安全設施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部門驗收合格,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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