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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稅局出臺新農村建設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9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積極發揮地方稅收的職能作用,大力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日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下發了《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了新農村建設有關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農民增收項目有優惠

    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産的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科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産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培訓等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産品初加工業(具體範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49號文件執行)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和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及以社員自産自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可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支持農民個人發展農家樂休閒旅遊、紅色旅遊、森林旅遊、民俗風情旅遊,切實落實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徵點提高到5000元的稅收政策,根據季節性經營的特點,合理確定稅收負擔。

    對為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污水處理、保潔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對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或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産,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農業生産包括農、林、牧、漁。

    對農民個人因交通、城市建設等被徵用農業用地而取得經濟補償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産自銷農産品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益性項目可獲得優惠

    鄉鎮企業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後,可按應繳企業所得稅款減徵10%,用於補助無償助建新農村公益性項目等社會性開支費用。

    轉制後的鄉鎮企業,助建新農村公益性項目等社會性開支的費用支出,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後,可在應繳企業所得稅款10%以內給予減徵照顧(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為限)。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新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向新農村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向新農村其他公益性項目建設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農村社會文化項目可享優惠

    對農村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政府以上批准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舉辦的文化活動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對農村各類公益性文化體育場館的自用房産和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以租養館”的出租房産和土地,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可減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免徵各項地方稅收;對農村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自用房産、土地、車船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對農業科技企業和農民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對農村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自用房産、土地、車船可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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