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可以利用留地發展第三産業,或以土地作價出資(入股)參與有穩定盈利能力的能源、交通等項目的合作開發建設。這是山東省國土資源廳9日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意見》中提出的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的一個政策規定。
該意見提出,要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探索科學合理的徵地補償機制,加快推行統一年産值和區片價補償辦法,適時、適當提高被徵地農民生産、生活安置補償標準,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積極推行留地安置,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實體安置失地農民,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留地發展第三産業,或以地作價出資(入股)參與有穩定盈利能力的能源、交通等項目的合作開發建設,使農民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探索實施適當的社會保障措施,逐步實行即徵即保制度。對大齡、老齡被徵地農民,大力推進實施基本養老金保險;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探索實施就業培訓、擇業補貼和生活補助等措施。
意見還規定,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或以其它方式變相購買農村土地用於住宅建設。(李文明 王大學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