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明確繼續執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並就有關事項進行了補充完善。
《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03年8月1日實施以來,各類社會團體按照《通知》規定的原則和辦法合理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遵守會費標準備案制度,加強會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總的來看,《通知》確定了會員直接參與制定會費標準的有關辦法,緩解了長期困擾社會團體的經費短缺問題,滿足了不同社會團體需求,健全了社會團體民主管理機制,促進了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
《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明確,社會團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強調,社會團體應當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序,遵守會費標準備案有關規定,完善會費管理制度;認真執行《通知》規定的會費收支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會費收支和社會團體會費收據使用情況。
《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團體收取會費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通知》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不履行會費標準備案手續、違反自願原則強制收取會費、違反規定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等問題,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及時指出,督促改正;對構成違紀違法的,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