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土資源廳8月11日印發的加強礦産資源管理的意見規定,新的礦山開採項目達不到規定規模不再審批,不上規模的小礦山要在2007年9月底前全部關閉。
按照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出臺的意見,山東省將停止供大於求礦種及小礦山的採礦權審批,不再審批生産規模30萬噸/年以下煤礦、15萬噸/年以下的石膏礦、2萬立方米/年以下的小石材礦,逐步實現資源的集約化開發和規模化經營。
對已有礦山,將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關閉“小、散、亂”礦山,取締關閉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枯竭、破壞生態地質環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及禁採區內和“三區兩線”可視範圍內的露天礦山(點);調整開採佈局、整合資源,凡能夠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可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到2007年9月底前,生産規模達不到9萬噸/年以上的小煤礦、10萬噸/年的小石膏礦、1萬立方米/年的小石材礦等一律關閉,各類礦山總數在現有基礎上減少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