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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通報商業賄賂典型案 將從5方面加大辦案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2日   來源:新華日報

    8月21日,江蘇省治賄辦首次通報江蘇省開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以來查辦的13起典型案件。有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將從五方面入手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依法嚴厲懲處違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業賄賂滋生蔓延的勢頭。

    1、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原局長崔學余受賄、挪用公款案。1997年春節至2001年3月,崔學餘利用職務便利,包庇、縱容某個體老闆在長江南京段非法採砂,先後多次收受其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9.5萬元。1999年6月至2002年1月,崔學余將114.3萬元公款給親戚用於炒股營利活動。2005年12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崔學余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2、原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杭中茂受賄案。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杭中茂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在學院基建工程建設中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賄賂款9.2萬元,價值3.257萬元人民幣的手錶,杭中茂還犯有貪污和挪用公款罪。2005年8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判處杭中茂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3、徐州市科技局原副局長郭大斯受賄案。2001年至2005年間,郭大斯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美元1.86萬元,人民幣及購物卡24.86萬元,手錶等物品折價人民幣1.23萬元。2005年12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郭大斯有期徒刑十年。

    4、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檢驗科原主任姜建平受賄案。1996年至2005年,姜建平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試劑經銷公司現金3.35萬元,各種物品計價值人民幣2.388萬元。2006年5月,常州市面上天寧區人民法院判處姜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5、蘇州合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陳峰等受賄、挪用公款案。2002年4月,陳峰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鄭玉仙多次收受該代理行送的錢款,私分52萬元。陳峰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兩次將本公司的公款挪用給他人用於公司註冊驗資等營利活動。2005年12月,陳峰、鄭玉仙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九年。

    6、南通港務局狼山港務公司原經理黃文達受賄案。1993年7月至2005年6月,黃文達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內部人事管理、決定供貨單位、支付貨款、對外擔保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46次非法收受多人所送人民幣28.78萬元,8000美元,物品折價1.44萬元。2006年5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黃文達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二十萬元。

    7、淮海工學院原院長王立信、原副院長賈軍銜、基建處原處長王建中、後勤服務公司原總經理張晉陸、體育教研部原主任陳萬章等受賄案。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賈軍銜、王建中、張晉陸、陳萬章利用職務之便,在淮海工學院教學樓、學生公寓、圖書館、體育館等多項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建設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王立信先後多次收受賄賂人民幣72.06萬餘元;賈軍銜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114.6萬元;王建中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69萬元、美元1000元;陳萬章收受賄賂人民幣49.8萬元;張晉陸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39萬元。2005年9月至12月,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王立信、賈軍銜、王建中、張晉陸、陳萬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六個月。

    8、江蘇省洪澤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原副支隊長吳子奎受賄案。2003年春節至2004年9月,吳子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計人民幣40200元和美元800元。2006年6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吳子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一萬元。

    9、鹽城技師學院原教材科副科長、圖書管理員孫慧琴受賄案。2001年至2005年,孫慧琴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教材供應商所送購書回扣及好處費,合計人民幣69265元。2006年7月,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東臺市人民法院判處孫慧琴有期徒刑五年的終審裁定。

    10、揚州市廣陵區湯汪醫院原院長顧仁貴、總賬會計劉國平受賄案。1998年至2000年8月間,顧仁貴、劉國平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好處費及藥品回扣計31.2萬多元,二人私分。1998年至2004年,顧仁貴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好處費計人民幣7.9萬元。2006年5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顧仁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三萬元;被告人劉國平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二萬元。

    11、鎮江市國土資源局原助理調研員兼鎮江市國土資源局新區分局原局長陳留順受賄案。1997年至2003年4、5月份,陳留順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有關工程建設、工程款結算等工作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5160余元。2005年12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陳留順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六萬元。

    12、泰州市財政局國有資産管理辦公室、泰州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原工作人員張俊受賄案。2003年底至2004年8月,張俊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其情婦向他人索要賄賂人民幣20萬元;單獨向他人索要或收受賄賂計人民幣3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13、泗陽縣政協原副主席張愛國受賄案。1995年至2003年,張愛國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多人送給的現金、購物卡、電腦等物共計人民幣14.93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05年11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愛國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四萬元。

    省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表示,下一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將從五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一是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群眾舉報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敦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拓寬案件線索來源。二是認真梳理案件線索,緊緊抓住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産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六大領域中容易發生商業賄賂案件的重點環節,深挖細查,儘快突破一批重點案件。三是嚴肅查處涉及國家公務員的商業賄賂案件,特別是對利用審批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在商業活動中索賄受賄的腐敗分子,必須堅決予以查處,決不手軟,決不姑息。四是加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實行嚴格的辦案工作責任制,對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級別高、涉案人員多,以及久拖不決的重大案件,要排除干擾,掛牌督辦,限期查結。五是搞好協調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查辦案件的協調機制和移送機制,提高辦案的整體效能。(丁華 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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